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209號
TCDV,111,司促,26209,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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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曉伶
債 務 人 張雪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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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