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894號
TCDM,111,聲,2894,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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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慶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蔡慶龍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台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 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 部矯正署民國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571號函暨 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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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