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760號
TCDM,110,訴,1760,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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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徵



選任辯護人 李淑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
159、1160、1161、11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1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7-1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 取財之犯意、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民 國109年10月22日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油霧峰 林森路加油站內,趁其為顏呈安提供加油刷卡服務時,以手 機拍攝顏呈安向丁○○借用之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商銀)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外觀照片,再使用前 述信用卡所載之卡號等資料,於附表二編號1-12所示時間, 以不明方式向附表二編號1-12所示特約商店表示以該信用卡 支付款項,致使特約商店誤認係丁○○或其授權之人有以上開 信用卡付款消費之意,因而交付、提供附表二編號1-12所示 之財物及利益予被告,並使聯邦商業銀行於各特約商店請款 時,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丁 ○○、聯邦商銀之利益,以及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各特約商店 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二、己○○因與甲○○前為男女朋友關係,知悉甲○○向仲信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所申辦取得之網路線上借款會 員帳號,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妨害電腦使 用之犯意,分別於:
  (一)109年11月3日以網路連結仲信公司之中租零卡分期會員 網網站(網址為http://pse.is/AC7TQ),登入甲○○之 會員帳號,輸入其自行猜中之密碼,而冒用甲○○名義向



仲信公司表示欲借款購買apple iphone xs商品電磁紀 錄之準私文書而行使,使仲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甲 ○○或其授權之人有借款之意,遂依仲信公司與甲○○之約 定,給付甲○○借款以支付消費款項予該商店新臺幣(下 同)1萬8951元,而足以生損害於甲○○、仲信公司之利 益(嗣己○○已繳納第1期款804元,尚有1萬8147元未繳 )。
  (二)109年12月16日,以網路連結仲信公司之中租零卡分期 會員網網站(網址為http://pse.is/AC7TQ),登入甲○ ○之會員帳號,輸入其自行猜中之密碼,而冒用甲○○名 義向仲信公司表示欲借款購買JO MALONE香水禮盒電磁 紀錄之準私文書而行使,使仲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 甲○○或其授權之人有借款之意,遂依仲信公司與甲○○之 約定,給付甲○○借款以支付消費款項予該商店,共計新 臺幣(下同)1212元,而足以生損害於甲○○、仲信公司 之利益。
三、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2月1日前某日,在 網路Market place網站佯為登載出售「Corsair海盜船 Veng eance RGB PRO 白16G(8G*2)3200MHz DDR4記憶體」、「CPU r0 0000X」、「ROG STRIX B550-A GAMING」、「SSD SN00 0 000G」、「SSD SN000 000G」、「記憶體發光套件」、「 ROG Strix 850W White Edition電供」等商品,使瀏覽網頁 之林O寧(未成年,年籍詳卷,但無證據證明己○○知悉其未 滿18歲)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1月31日22時2 分許、同年2月1日13時4分許,各轉帳2060元、1萬4500元至 己○○所指定鄭竹均(所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由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2213號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北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己○○再指 示鄭竹均將詐欺款項轉出而得手。
四、己○○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2月12日前某日,在 網路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網站上之「Nintendo Switc h主機遊戲周邊買賣交易區(台灣)」社團內,以帳號「明 徵.」佯為刊登販售遊戲主機及周邊商品之廣告,使(一)戊○ ○、(二)丙○○、(三)辛○○及(四) 乙○○等人誤信為真,分別與 己○○聯繫對話後而陷於錯誤,先後各於110年2月12日17時4 分許、17時10分至18時58分許、18時13分許及19時49分至21 時14分許,分別匯款560元、7560元、2000元及2萬6660元至 己○○所指定辜則宏(所涉詐欺罪嫌,另由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94號不起訴處分)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欲購買相關商品,惟渠匯款後並未收



商品,且「明徵.」臉書帳號亦遭關閉,戊○○等人等發覺 有異,始悉受騙。
五、案經(一)丁○○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二)甲○○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三)林O寧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者外,於第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 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 件外,第1 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涉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1 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任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 均坦承不諱,且: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核與告訴人丁○○於警詢所述相符,並 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中國信託銀行中油-霧峰林森路站信用卡簽單、告 訴人聯邦銀行信用卡照片、聯邦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與 信用卡盜刷明細、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公 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月6日(一一O)環匯信總字第0002號 函暨所附FOODPANDA-TW交易資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2日遠銀總數位金字第109000061 6號函暨所附特約商店遠傳電信消費明細、富邦媒體技股份有限公司之MOMO-EC消費明細、聯邦商業銀行109 年11月17日聯銀信卡字第1090021091號函暨所附正卡申 請人資料與109年10月22日至10月23日之信用卡交易明 細、PChomeOnline審單部繳費明細表、網路購物郵件國



內快捷郵件查單、網路家庭出貨單、通聯調閱查詢單、 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與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甲○○所提出其與被告之訊息紀錄 截圖照片1份、貸款訊息截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購物明細等附卷足憑。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核與證人鄭竹均於警詢及偵查中、告 訴人林O寧於警詢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4日儲 字第1100053501號函暨所附客戶基資與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 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林O寧提出 之訊息紀錄截圖照片、證人鄭竹均提出之訊息紀錄截圖 照片等在卷可參。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與告發人辜則宏及被害人戊○○丙○○辛○○乙○○於警詢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00050021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與交易明 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辜則宏提出之訊息紀錄截圖照片 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照片、提領現場監視紀錄翻拍 照片6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694號 不起訴處分書等附卷可佐
  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
 1.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 、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 商品,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電磁 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 價款之意思,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用以表 示係持卡人向購物網站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



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又按未經他人之授權 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信用卡資料虛偽填載信用卡卡號並以 網路傳輸等部分,顯已對該信用卡交易資料有所主張,縱未 於交易資料訊息內表明信用卡申請人,倘由該交易資料足以 辨明該信用卡申請人之姓名,客觀上可認該信用卡申請人即 係製作名義人者,亦屬冒用他人名義所製作並進而行使,此 部分則自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2.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 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 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 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 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 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 ,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人 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 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 商店及其店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 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而 得論以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本件被告未得告訴人丁○○之 同意,以告訴人丁○○之聯邦銀行信用卡資料向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使該特約商店誤認其係真 正持卡人,而同意其免簽名刷卡消費,自屬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之行為。
3.又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是核被告所為,
  1.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4、6-10及11-12所為,利用告 訴人丁○○信用卡資料詐取財物之行為,均係利用其以手機 拍攝取得告訴人丁○○信用卡資料後,分別在密接、時地向 同一商家刷卡消費,其各刷卡4次、5次及2次之行為,獨 立性均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商家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 續犯,應論以一罪。公訴人認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分論併罰,尚有未合。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 1-4、6-10及11-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 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共3次),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部分,則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就犯罪事實二(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3.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至告訴人林O 寧受詐騙而交付款項之次數雖有2次,然因該2次交付行為 之時間甚為密接,被告犯罪手法相同,足認2次交付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論以 接續犯。
  4.就犯罪事實四(一)、(二)、(三 )、(四)部分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
  5.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4、6-10及11-12各以告訴人曾 佩宜信用卡刷卡購買商品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以 告訴人曾佩宜信用卡刷卡繳納電信費用之行為,係以一行 為同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 (一)、(二)各次以告訴人甲○○會員帳號、密碼購買商品之 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 妨害電腦使用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均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6.被告所犯上述行使偽造準私文書6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5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依卷附證據,尚無從認被告於詐 欺告訴人林O寧時,知悉林O寧之真實年齡,是不另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規定加重其刑 ,附此敘明。
 2.按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 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3號解釋意旨 可資參照),從而其「情輕法重」者,縱非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惟經參酌該號解釋並考量其犯罪情狀及結果 ,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應無悖於社會防衛之 刑法機能(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次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 未必盡同,其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 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 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 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 ,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 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透過網際網路之傳播方式對公眾發送訊息 施以詐術,而向告訴人林O寧及被害人戊○○丙○○辛○○乙○○等5人詐得前揭款項,行為固應非難,然本案被告5 次詐取之金額不高,其本案前並無任何犯罪科刑之紀錄,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 且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年僅21、22歲,年輕識淺,犯後始終 坦承犯行,被告已與告訴人林O寧及被害人戊○○等5人和解 ,並已實際支付賠償之款項(詳後述),顯見被告確有悔 意,本院綜核上情,認尚有情堪憫恕之處,若處法定最低 度刑責,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 第59條規定,對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三及四之犯行均減輕其 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 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為一己私利拍攝他人信用卡資料後, 復持以盜刷購物或繳納電信費用,破壞信用卡流通安全,危 害社會治安,又冒用甲○○之網路線上借款會員帳號,詐借款 項購物,且恣意利用網際網路之傳播方式對公眾發送訊息施 以詐術,而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款項,法治觀念薄弱,實 有不該。然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及被害人 和解,並已實際支付賠償之款項,有(詳後述),有彌補過 錯之具體行為,犯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告自稱國中畢業, 現從事家具行系統櫃助理,月薪3萬至3萬5000元,未婚,無 需扶養其他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見本院卷第208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 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6及編號7-11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 之行,暨就附表一編號1-6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表一編號7-11部分,其罪之最重本刑為七年有期徒刑, 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至多僅得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 動),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經查,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丁○○、甲○○、林O寧及被害人戊○ ○、丙○○辛○○乙○○達成和解,願意分別給付賠償金3萬 元、1萬9806元、1萬7000元、600元、1萬元、5000元及2萬7 000元,並已全部賠償完畢,有卷附代位清償證明、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和解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61 -67、101、119-120、231-233頁)可參,被告所賠償之金額 款項均大於其所詐得之金額,故應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已 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就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二)被告於本案雖有使用某不詳可供連結網際網路之設備,惟本 院審酌該等物品並未扣案,且應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予 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 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5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4部分 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部分 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6-10部分 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1-12部分 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二(一)部分 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二(二)部分 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三部分 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犯罪事實四(一)戊○○部分 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9 犯罪事實四(二)丙○○部分 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 犯罪事實四(三)辛○○部分 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 犯罪事實四(四)乙○○部分 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商 品 金 額 新台幣 (元) 1 109年10月22日 20時35分 foodpanda 經典原味肉肉鍋、起司牛奶肉肉鍋 440 2 109年10月22日 20時39分 foodpanda 珍珠奶茶、鮮奶茶 101 3 109年10月23日 零時33分 foodpanda 青翠四季豆、炸手工湯圓、香脆洋蔥圈、煉乳銀絲捲、煉乳銀絲卷、美味魚板、拔絲起司條、綠葉花椰菜、炸鹹酥雞 275 4 109年10月23日 零時40分 foodpanda 緹貓超市(台中大里店)商品1批 215 5 109年10月23日 2時1分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用 2151 6 109年10月23日 2時37分 富邦MOMO-EC 【撼訊】AXRA 570 4GBD5-3DHD/OC RedDragon 4G GDDR 256bit PCI-E顯示卡 3990 7 109年10月23日 7時42分 富邦MOMO-EC 【ASUS華碩】ROG STRIX B460-G GAMING主機板 3790 8 109年10月23日 7時49分 富邦MOMO-EC 【Kingston金士頓】Hyperx FURY DDR0-0000 00G桌上型超頻記憶體 1729 9 109年10月23日 7時51分 富邦MOMO-EC 【Intel英特爾】10代 Core I0-00000F公司貨(2.90 GHz) 4690 10 109年10月23日 8時17分 富邦MOMO-EC 【SEAGATE希捷】Maxtor00 000G SAT2.5吋SSD固態硬碟 【SEAGATE希捷】新梭魚BarraCuda2TB3.5吋7200轉SATAⅢ桌上型硬碟 【PowerSync群加】精密鐘錶維修螺絲起子6件組 3272 11 109年10月23日 9時21分 網路家庭 Cooler Master MasterBox T0500 Mesh ARGB機殼 黑色、Cooler Master IC Essentail E1 散熱膏、Cooler Master MasterFan MF120 HALO黑色 ARGB風扇、Cooler Master MasterFan MF120 HALO黑色 ARGB風扇3合1組等(起訴書誤為DEEPCOOL九洲風神玄冰GT_V2 A-RGB CPU散熱器、MWE 550 BRONZE V2等) 5208 12 109年10月23日 9時34分 網路家庭 DEEPCOOL九洲風神玄冰GT_V2 A-RGB CPU散熱器、MWE 550 BRONZE V2等(起訴書誤為Cooler Master MasterBox T0500 Mesh ARGB機殼 黑色、Cooler Master IC Essentail E1 散熱膏、Cooler Master MasterFan MF120 HALO黑色 ARGB風扇、Cooler Master MasterFan MF120 HALO黑色 ARGB風扇3合1組等) 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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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