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94號
CTDM,111,聲,994,202209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其中9月已執行 完畢)及9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1月4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 6月3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 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62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 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