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59號
TYDV,111,補,659,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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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王嘉成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為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12,119元(計算式:932,119+180,000=1,112,119),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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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