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57號
TYDV,111,消債職聲免,57,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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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健洋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終結清
算程序確定後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 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 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 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 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 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民國109年5月21 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進行債務清理清 算程序,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裁定自109年12 月7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 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經查,聲請 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汽車1輛(86年出廠)、東洋實業廠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1股、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4股、富邦 人壽保單3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 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此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 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富邦人壽陳報狀在卷可稽( 見司消債調卷第20至26頁,司執消債清卷第75至76頁、第12 7至128頁、第192頁)。而聲請人名下車輛年份已久、股票 價值甚低,如經變價亦不足支付變價所需手續費用,均無處 分實益,富邦人壽保單經保險公司逕為解約後解繳新臺幣( 下同)359元解約金到院,惟已全數抵沖本件郵務費用,系 爭房地雖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4335號執行案件拍定,然 抵押權人尚有不足受償額,自無多餘拍賣款項得以分配予本 件無擔保債權之債權人,是債務人名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 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 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月內本於勞動契約 所積欠之工資,遂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於111年3月31日 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 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三、經查:
㈠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乙節, 本院認定如下:
 1.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裁定聲請人自109年12月7日下 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已如前述。聲請人陳稱現已退休(4 4年出生,現為66歲),每月領有勞保金1萬7,714元等語, 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以佐(見司消債調 卷第38頁,消債職聲免卷第69至71頁),經核相符。且查聲 請人自102年2月26日自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退 保後即無最新投保資料,107至110年度財稅所得均未見薪資 所得資料,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勞保局電子閘門、稅 務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司消債調卷第32至33頁,司 執消債清卷第29至31頁、第283至288頁),與聲請人前開所 述相符,堪信為真。加計聲請人自110年起領有三節及重陽 禮金各節2,000元,此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7月18日桃 社老字第1110065262號函在卷可稽(見消債職聲免卷第31至 33頁),是聲請人開始清算後每月收入應以1萬8,381元(計 算式:1萬7,714元+2000元×4÷12月=1萬8,381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列計。扣除前開清算裁定審認聲請人每月必要 支出1萬8,337元(見消債清卷第95頁)後,尚有餘額44元(



計算式:1萬8,381元-1萬8,337元=44元)。 2.再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7年5月至109年5月)業 已退休並每月領有勞保金1萬7,714元,已如前述,又聲請人 107至109年度股利所得分別為1萬7,071元、1萬6,816元、19 元,此有107至109年財稅清單在卷可稽(見司消債調卷第32 至33頁,司執消債清卷第29至30頁、個資卷),故聲請人聲 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應為45萬1,918元【計算式:1萬7,7 14元×24月+(1萬7,071元÷12×7月+1萬6,816元+19元÷12×5月 =45萬1,9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因聲請人必要生 活費用係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桃園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之1.2倍(107年:1萬6,430元、108年:1萬7,494 元、109年:1萬8,337元)計算,故聲請清算前2年之必要生 活費用應以41萬6,623元(計算式:1萬6,430元×7月+1萬7,4 94元×12月+1萬8,337元×5月=41萬6,623元)列計。而本件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如前所述為0元,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 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為3萬5,295元(計算式:45萬1,918元-41萬 6,623元=3萬5,295元),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要件不符, 本件債務人應不予免責。
 ㈡就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規定應為不免責之 事由乙節: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本院查詢聲請人入 出境資料,以確認是否有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等語( 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57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出入 境記錄,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並無出入境行為,尚無具 體事證足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指隱匿財產之情事 ,或其所為即為消費奢侈性商品或服務等該不免責事由存在 。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本院函查保險公會 及勞工保險局債務人有無購買商業型保險及領取社會福利津 貼,並調查債務人是否隱匿財產收入予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等 與其生活密切關係之人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65至266頁 )。經查,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名下有效保單有富邦人 壽、中國人壽美商安達產險及臺灣人壽保單(見司消債調 卷第27至29頁),而本院函詢上開保險公司名下保單現況, 經函覆中國人壽公司並無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存在,美商 安達產險公司之保單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臺灣人壽公司保 單聲請人均係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且查無變更要保人之紀 錄,而富邦人壽保單已經保險公司逕為解約後解繳359元到



院,已如前述,此有前開保險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司執 消債清卷第121頁、第124至128頁),而聲請人領取勞保年 金、三節禮金均如前述,難認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 第2款隱匿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情形,至聲請人是否有隱匿財 產於未成年子女或配偶之情形,應由債權人就其主張具體提 出相關證據供參,不得僅以臆測之詞而請求本院調查,併此 說明。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本院依職權查詢聲 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見司執消 債清卷第255至256頁、第260至261頁、第267頁),其餘債 權人則僅泛言不同意聲請人免責,並未提出具體指謫。惟消 債條例關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對於 聲請人係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之意旨,而經本院依 職權遍查現有事證,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 其他各款不免責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 形存在,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條文規定 ,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院雖裁定債務人不免責,惟日後債務人仍得繼續清償於如 附表所示符合消債條例規定得為免責裁定之要件後,另行聲 請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萬548元 44.29 1萬5,632元 0元 1萬5,632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1,650元 25.91 9,145元 0元 9,145元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8,702元 19.78 6,981元 0元 6,981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萬5,234元 5.03 1,775元 0元 1,775元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萬2,729元 4.67 1,648元 0元 1,648元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60元 0.32 113元 0元 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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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