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0784號
TYDV,111,促,10784,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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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84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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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