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0115號
TYDV,111,促,10115,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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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115號
聲 請 人 東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憶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永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陳永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應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數額)、
或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權人雖提
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
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
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債權人另提出現金
支出傳票為證,惟細繹該現金傳票之內容,債務人雖曾
分別於民國110年2月1日及同年5月30日分別領取各100,
000元、110,000元,惟領取該兩筆金額之會計科目,係
「工程工資」與債權人主張之「借款」顯不相符,是債
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210,000元,自應提出與請求
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478條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
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
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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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