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調字,111年度,115號
SCDV,111,竹司調,115,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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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司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鎮暘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建物信
託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 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 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 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 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 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 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 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調解聲明為:
㈠、確認聲請人之不動產信託契約受益權存在於新竹縣○○市○○段○ 0000○號至第5404建號之房屋;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 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10 日就新竹縣○○市○○段○0000○號至第5404建號之「其他登記事 項:委託人: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信託 內容詳如信託專簿依111年5月10日收件竹北字第78240號辦 理」之第一次登記,應予塗銷。
㈡、確認聲請人之不動產信託契約受益權存在於新竹縣○○市○○段○ 0000○號至第5517建號之房屋;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 份有限公司及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就 新竹縣○○市○○段○0000○號至第5517建號之「其他登記事項: 委託人: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如 信託專簿依111年5月10日收件竹北字第78240號辦理」之第 一次登記,應予塗銷。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係為確認聲請人對 系爭不動產之信託契約受益權存在,並塗銷相對人間關於系 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惟關於聲請人本件聲請,仍須合於首 揭規定而適合成立調解者,始得為之。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前段應屬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核其性質為確認之訴,後段應屬撤銷權之行使,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均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而得解決紛爭 ,依法應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確認該法律關係存否,並應 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應由法院審判後就該法律關係是否確實存在以裁判確認 之。且上開系爭不動產上之信託登記法律關係存在於相對人 間,聲請人並非該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無從就 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 是聲請人前揭聲請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確認、變更、 消滅、形成,性質上屬確認暨形成之訴,揆諸首揭規定暨說 明,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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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