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7號
SCDV,111,亡,17,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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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楊清港

相 對 人 楊天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天賜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楊天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失蹤日期為民國34年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楊天賜為聲請人之堂叔公,失蹤人於 民國34、35年間離家後即未返家,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對 失蹤楊天賜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 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 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失蹤失蹤滿10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 年修正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 籍謄本臺灣省新竹市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並據聲請人到 庭陳述纂詳,復經本院另依職權調取入出境、刑事案件及殯 葬等紀錄,皆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入出境資料、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函等件附卷可佐 。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失蹤, 且生死不明已逾10年等情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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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