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冠展新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被 告 呂文溪
呂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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