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35號
PCDV,111,婚,35,2022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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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5號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請求原告 乙○○

上訴
即 原 告
兼反請求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對於民國111年8 月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第三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 年9 月1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1 年9月8 日合法寄存送達上訴人,有上開 裁定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參,上訴人 提起本件上訴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上訴四、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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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