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843號
PCDV,111,司促,26843,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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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文芳廖麗玲之繼承人


廖文欽廖麗玲之繼承人



廖文慶廖麗玲之繼承人



廖文彬廖麗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廖麗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捌
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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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