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39號
PCDV,110,訴,339,2022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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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江南園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隆正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上 訴人 王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9,339元(計算式:763,67
5+375,664=1,139,3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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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