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5號原 告 李張玉嬌 李儀隆 李瑞珠 李瑞娥 李義盛 李國星 李瑞燕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被 告 柯明順 柯麗香 柯明隆 柯麗鳳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簡琬真 被 告 柯明宗 柯世賢 柯麗娟 柯世鴻 柯麗品 柯志達 柯俊郎 柯真珠 李素娥 柯文正 柯慧雯 柯文鴻 柯佳雯 柯燕玉 李庚 黃李琴 李隆文 李梅 李記逢 李素真 李智修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被 告 李飄玲 李國瑞 李香味 李林月雲(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勝雄(李進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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