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393號
PCDM,111,簡,339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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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察官
被 告 黃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理由:「被告黃俊男於警詢時 雖矢口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然查,被告經警於民國 110年11月9日1時50分許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 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參。又查甲 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 約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 ,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之精 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 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已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 品檢驗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81年2 月8 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文函釋甚明。另前揭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載明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作為確認檢驗之 方式,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 偽陽性反應,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已改制 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92年6 月20日以管檢字第 0920004713號函釋明甚詳。準此,被告之尿液既經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法檢驗,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堪認被告確有於110 年11月9日1時50分許為警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則被告上開所辯,諉無足 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應適用法條:




 ㈠罪名:
  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吸收: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㈢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 前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與本案相同,其入監服刑後,竟再犯 施用毒品罪,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 ,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法加重其 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 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及刑事處罰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 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 己身,且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肄業之智識 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業工、勉持之家 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否認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
  被   告 黃俊男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74號、110年度 毒偵字第4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67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而於107年6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10年11月9日1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1月9日1時許,為警持本署檢察 官核發之拘票,在新北市蘆洲區光華路132巷口將其拘提到 案,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俊男之供述。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應受尿液檢驗人 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採 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 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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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