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527號
PCDM,111,審易,1527,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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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34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 110年7月6日3時54分前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樓之日租套房內,以「趙萬萬」之暱稱,透過網路 通訊軟體聊天功能,向賴○臻(97年2月生,完整姓名資料年 籍詳卷;無證據證明乙○○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為未滿18歲之少 年)私訊佯稱:找到Google Play商店與電信業者的漏洞, 可先以電信小額付款按指示購買遊戲點數,30分鐘後再辦理 取消,如此電信帳單便不會有購買紀錄,配合者可取得購買 遊戲點數價值之4成金額做為報酬云云,致賴○臻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時間,依乙○○指示,以行動電話門號 0989號(詳細門號詳卷,下稱本案門號)之電信小額付款及 Google Play國際充值等功能,為乙○○購買遊戲點數虛擬包 或另由乙○○自行上網購買,並要求賴○臻告知傳送至本案門 號之驗證碼等方式,使乙○○接續詐得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新 臺幣(下同)19,615元之虛擬電子產品。嗣因賴○臻發覺無 法辦理取消購買上開虛擬電子產品之情,且與乙○○聯繫無著 ,始悉受騙。
二、案經賴○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臻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 符(見偵字卷第3至5頁),並有臉書網路聊天對話翻拍照片 、上線IP位址、網路遊戲滿貫大亨」儲值紀錄、訂單交易 明細表及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IP位址查詢結 果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8至39頁、第44至46頁、第 80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 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 件被告如附表所示詐得之虛擬電子產品,均非現實可見之有 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進行手機遊戲、博奕或轉換成現金 使用,皆係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罪數:  
  被告基於單一之詐欺得利犯意,利用告訴人陷於相同之錯誤 情境,於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 僅論以一詐欺得利罪。
(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 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 院自無從加以審究。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 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 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 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即可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 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 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己利,向告訴 人詐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 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且其前有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 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素行非佳;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程度,並參以其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 判筆錄第4、5頁),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 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11年8月17日調解筆錄影本可參之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基於「任何 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 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 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 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 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 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 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 )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 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 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 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 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 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害人另依刑事訴 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參照)。即除犯罪行為人已將 該犯罪所得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等情形,得不宣告沒收或 酌減外,其餘情形皆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 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所詐得如附表所示共計19,615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為其犯罪所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同意賠償告訴人25,000元,惟約定於112年5月31日以前一次 給付完畢,有本院111年8月17日調解筆錄影本可參,是揆諸 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自屬尚未實際



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新臺幣/元) 產品名稱 1 110年7月6日3時54分至110年7月6日4時2分 6,900(300、300、300、300、1800、3000、900) SHIZI TECH LTD CO.-300品項Google虛擬產包(滿貫大亨-玖壹壹大獎開不停、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2 110年7月6日4時16分至110年7月6日4時22分 790 iTunes MT12WKB8ZQ 900 iTunes MT12WKBG50 910 iTunes MT12WKBGGJ 170 iTunes MT12WKD5Q7 3 110年7月6日4時49分至110年7月6日5時28分 2,995(599*5) 威力碼 4 110年7月6日5時36分至110年7月6日5時51分 2,697(899*3) e7fun Gift Cards 5 110年7月6日6時9分至 110年7月6日8時15分 4,193(599*7) (起訴書誤載為4,139) 威力碼 6 110年7月6日8時22分 60 MyCard點數 合計:19,615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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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