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0年度,111號
PCDM,110,侵訴,111,2022093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紋


任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8221號、第45417號),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對於因醫療關係受其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明知自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詎基於擅自執行醫療業 務之犯意,自民國107年間起,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 0○0號住處,假傳統整復之名,對外為不特定民眾從事問診 、把脈、身體檢查及開立藥物等醫療行為,並收取每次新臺 幣(下同)3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報酬,而以此方式擅自執 行醫療業務。嗣代號AD000-A109624號之成年女子(年籍詳 卷,以下稱A女)為調理婦科等病症,而於109年10月30日偕 配偶即代號AD000-A109624A(即代號AD00-A109624A)之成 年男子(年籍詳卷,以下稱A男)一同前來應診,2人分經乙 ○○把脈後,各由乙○○開立藥粉處方1罐交2人攜回服用,並分 向2人收取1,000元報酬。
二、於110年11月7日晚間,A女為持續調理婦科病症,復又隻身 帶同含A女之女兒即代號AD000-A109624B(即代號AD00-A109 624B)之女童(年籍詳卷,以下稱B女)在內之3名幼童再度 前往上址就診,詎乙○○見A女未經A男陪同前來,認有機可乘 ,憑藉與A女間為醫病關係,於向A女問診完後,竟基於利用 機會猥褻之犯意,要求A女進入設有圍簾之診療室,於當日1 9時40分許,向A女佯稱需就A女腹部為觸診,A女遂依乙○○指 引而仰臥在設於一旁之診床上。又乙○○為免在場之B女目擊 檢查經過,更刻意要求A女變更仰臥方向,隨即拉上圍簾, 單獨1人對A女進行觸診,並要求A女將上衣向上掀,A女原僅



將上衣掀至內衣下緣處,然經乙○○要求A女將上衣再向上掀 後,A女為配合腹部診查,始勉強將上衣掀至內衣中間處, 然乙○○並未診查A女腹部,反逕自伸手進入A女內衣中,以3 、4隻手指持續戳揉壓A女乳頭外側乳房部位多次。復即藉詞 A女內衣有礙診查,而要求A女解開內衣。A女為配合腹部診 查,復勉強為之,並同時以手遮擋自己乳頭處,然乙○○猶未 診查A女腹部,反持續以3、4隻手指對A女乳頭外側乳房處戳 揉壓並繞圈,嗣又隨意將手掌平放A女胸腔,另一手握拳敲 扣數下後罷手,以此方式對A女猥褻得逞。復又開立藥粉處 方1罐交A女攜回服用,並再向A女收取1000元報酬。嗣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飭警於110年9月11日前往上址 搜索,當場扣得中藥罐5罐及筆記2,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本案判決書犯罪事 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害人A女、被害人A女之夫A男、被害人A 女之女兒B女之姓名、年籍資料等事項,均僅記載代號,不 予揭露,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就證人A女、A男、B女於偵查所為證述之 證據能力均表示爭執(見院訴字卷第60至61頁、第97頁) 。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 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 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 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 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 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 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 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 經具結後所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 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據。又按 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又詰 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 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得由被告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
 ⒉被告及其辯護人未釋明證人A女、A男於偵查中陳述有何顯不 可信之情況,且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均經具結作證,而B 女僅係因未滿16歲無庸具結,均無證據顯示其等係遭受強暴 、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 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另現行刑 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 問權,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 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 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 人A女、A男、B女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雖未經被告及辯護 人於偵查中為交互詰問,惟證人A女、A男、B女業經院以 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證人A女、A男經具結作證,B女未滿16 歲,經審判長告以應據實陳述後,其等均經被告及辯護人行 使反對詰問而為合法調查(見院卷第158至195頁),自均 得採為件判斷之依據
㈡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判決引用之其餘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於 院準備程序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經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 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欄一、部分
  業據被告乙○○於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院卷第121至126 頁),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偵查中、證人A男於偵查中證述 被告之醫療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8221號卷【下稱偵卷】第66至67頁、第73至74頁)。並 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月4日新北衛醫字第1092543097 號函檢附民眾陳情內容、該局人員109年11月20日之現場稽 查工作日誌表及錄音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0年9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現場及扣案物 照片搜索現場錄影翻拍照片、110年9月11日新北市政府衛 生局會同員警搜索時之工作日誌表、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等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969號卷【下稱他969 卷】第3至13頁、偵卷第33、36至38頁、第44至47頁、第62 頁背面至72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院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所涉犯行已屬明確。
二、上開事實欄二、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利用機會為猥褻犯行,辯稱:我跟A 女間是醫病關係,她主訴月經異常及胸悶,依我治療方式是 視、觸、叩、聽,望聞問切,觸是觸摸患處,月經異常會觸 摸肚臍以下至鼠蹊部間的小腹區域,胸悶會看她的狀態,如 果是胸悶會在她的胸骨區域,銷骨下至肋弓及腋窩下至肋弓 區,進行視、觸、叩、聽,而叩是敲擊意思,觸診是以敲擊 方式進行,我會閃避乳房,進行肋間縫隙環繞性的敲擊, 案事前我有詢問A女是否接受觸診,過程中邊敲邊詢問A女是 否不舒服,A女搖頭,也無反抗,當時只有我跟A女在診室裡 面,只有隔一個簾子,外面有助理跟A女帶來的小孩,有聽 到助理叫小孩不要調皮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以:被告並非 猥褻A女,是在為A女檢查所為必要動作,依相關醫院資料, 醫生透過問診、視診、叩診、觸診、聽診方式進行身體檢查 ,被告並無猥褻的故意,A女也知悉當下僅為診療行為,A女 離開診間表情也無異狀,且與其帶來小孩還有開心聊天,故 被告確實僅為醫療行為,非利用機會猥褻,此部分為無罪云 云。經查:
被告在上址住處,未取得合法醫生資格仍執行醫師業務,並 於110年11月7日晚間,在該處所告訴人A女診療,診療過 程曾要求A女將衣服掀起及內衣後扣解開,並對A女身體部位 進行觸、叩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偵第5至6頁、院 卷第95至9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中及 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7至9頁、第24至26頁 、院卷第158至178頁),並有A女至上址候診及拿藥過程 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及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見院卷第119 至121頁、院不公開卷第9至19頁),是此部分前提事實, 首堪認定。
 ㈡被告利用醫病機會而為猥褻之犯罪事實,迭據告訴人A女於警



詢、偵查及院審理中證述明確:
⒈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證稱:我第一次去看時和我先生同 行,當時把脈完拿藥就離開了,沒有什麼異狀,於109年11 月7日19時40分,第二次去是帶著3個小孩去,因腹部問題要 給被告診治,我與3個小孩看診完準備離開,被告主動說要 檢查我的腹部,要我進入診療間躺平,該診間床上附有一大 一小之枕頭,我依照一般人認知將頭躺在大枕頭那側,被告 進入診療間說我躺錯邊,要我反過來躺,3個小孩在診間外 ,但因為位置轉換,小孩看不到被告診治我的情形,我躺下 之後被告要求我將衣服掀開,因為我是看腹部問題,所以我 只掀到胸罩的下緣,被告又說還要再上來一點,我又把衣服 掀至胸罩的一半,被告便直接把手伸進我的胸罩,按壓了幾 下上胸之後要求我將胸罩解開,我有將我的胸部擋住,被告 開始對我的乳房周圍繞圓按壓持續2至3分鐘,接著隨意按壓 幾下我的上腹之後就結束療程,而我沒有要檢查胸部問題, 被告手伸進來後,我來不及反應,隨後告訴我胸罩會擋住他 要治療的地方,要我解開胸罩,我解開胸罩之後有用手盡量 擋住我的胸部,被告避開我的手持續按壓,當時我嚇到了, 不知該如何反應,之後被告辯解說是按我的鎖骨、肋骨比較 外圍的地方,說是要檢查我二尖瓣膜有沒脫垂,有沒有氣胸 ,但我原看診只是因我生理期不規律想要調理身體等語( 見偵卷第7至9頁)。
⒉證人A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是我堂姐介紹那邊有神醫,可以 看婦科疾病,我去第一次被告跟我說要慢慢調,所以我才會 再去第二次,看診開始先在桌邊問診把脈,看完後被告說要 幫我看一下腹部,叫我進去診療床,我進去診療床時,我先 躺在診療床上的大枕頭,被告說我躺錯了,叫我躺在小枕頭 上,所以我的頭靠近他的身體,被告並將窗簾拉上,小孩在 窗簾外,被告叫我掀開衣服,我將衣服掀開到腹部位置,被 告又叫我再掀開,我就將衣服掀開到内衣下緣位置,被告用 雙手按揉我的胸部上緣按到下緣,後來叫我將内衣解開,我 有解開,被告從胸部下緣往上摸我胸部,兩邊的胸部都有摸 ,時間超過1分鐘,我真的有嚇到,不知道要怎麼反應,後 來被告用拳頭敲我的胸部上緣,說我有氣胸,叫我拿藥(檢 察官問:被告摸你胸部時,有無詢問為何要摸胸部?)沒有 ,(檢察官問:被告有無先摸腹部位置?)沒有,直接摸我胸 部。(檢察官問:被告摸你胸部時,有無說要檢査什麼?)沒 有,他一直叫我掀開衣服,(檢察官問:有無其他人看到?) 我女兒B女有拉開窗簾看到,B女上車就跟我老公說醫生摸媽 媽胸部,我才說很奇怪,醫生為何要摸我胸部,隔天我先生



帶朋友去問被告被告否認,他是說要檢査心臟問題,我老 公問看婦科,為何要檢査心臟,被告說我有氣胸胸悶,並說 第一次來看診就有跟我說要觸診胸部,但他沒有這樣跟我說 過,且第一次看診是我跟我先生一起進去等語(見偵卷第66 至70頁)。
 ⒊證人A女於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2次看診是看婦科疾病因為我的月經時來時不來,不然就是一個月來2次,我一直 在調我的婦科問題,因為我去看西醫,西醫跟我說可能要調 體質,所以我才去找中醫調體質,除了婦科問題,我沒有再 跟被告說哪裡不舒服,109年11月7日時,我們檢查完,我的 小孩也看診完,被告就跟我說要檢查我的腹部,我就到了診 療間,我躺上去的時候,我來方向,我女兒看得到我,但 是我躺了反方向,我女兒看不到我了,只是我女兒打開可以 看得到我的腳,他叫我掀開衣服,被告說掀開、再掀開,我 想說我已經掀到胸下緣了,他還叫我掀開,我掀到胸部一半 時,被告直接手就上來,就戳我的胸,戳我的胸之後,被告 就說內衣解開,然後又再戳我的胸,因為我的雙手壓住我的 胸罩,不然他整個要把我掀開,然後被告又把他的雙手放在 我的胸上,敲了我胸部2下說我氣胸,我當下嚇到,(檢察官 問:在上診療床之前,妳方才提到被告當時是跟妳說要看腹 部)是,(檢察官問:被告當時如何戳?)是雙手揉,他的手 指頭是揉,不是戳,他不是1指,他大概3、4個指頭。(檢察 官問:是用按壓畫圈的方式?)是,(檢察官問:被告觸碰妳 的胸部哪裡?)整個胸圍,(檢察官問:妳說被告是用3到4個 指頭,他是這樣按壓碰觸妳的胸部的哪個部位,是上胸、下 胸?)2個胸部,是我2個胸部的整個胸圍被告全部都戳了一 遍,(檢察官問:以環狀方式?)是,2個整圈被告都摸了, 大概距離乳頭2公分的半徑這樣繞了一圈,(檢察官問:後來 妳說被告有要妳將內衣解開?)有,(檢察官問:妳有無把內 衣整個脫掉?)我壓住我的胸部,後來被告把我扯開,我壓 住胸罩跟胸部,就是壓住我的乳頭。(檢察官問:這時被告 戳妳胸部的動作為何,與第一次妳還沒將內衣解開時的動作 一樣,或他有改變方式?)最後他是用掌敲了我的胸,然後 最後一次是說我氣胸。(檢察官問:在這個敲之前,妳提到 被告有再戳妳的胸,這個戳胸的動作是跟內衣解開之前?) 一樣,(檢察官問:一樣也是用3隻手指,用按壓揉的方式, 也是雙手雙側乳房都有?)是,(檢察官問:可否再說一次妳 方才說的敲胸動作?)就是被告的手掌壓住我的胸口,另一 隻手握拳,然後就這樣敲(證人一手手掌平貼胸前,另一手 握拳敲擊平貼的手掌),然後就跟我說我氣胸,他的手壓住



我的胸口,然後另一手就這樣敲我的胸。(檢察官問:妳沒 有主訴胸部的問題,妳當下有無詢問被告為何要看這個部位 ?) 沒有,我嚇到,因為我第一次看醫生看成這樣,我明明 是看婦科,他一直跟我說我氣胸。(檢察官問:被告在說妳 氣胸前,被告有按壓揉妳的胸部、用手掌平貼、用拳頭敲他 自己的手掌的動作,在這個過程中,被告有無逐一詢問妳哪 個部位是否會痛?)沒有,(檢察官問:除了當時氣胸的部分 外,被告還有無再看妳的月經或婦科部分?)沒有,(檢察官 問:之後就離開了,或還有繼續其他醫療行為?)起來之後 ,我就拿藥,就離開,(檢察官問:當時妳離開診間時,妳 的心情或想法如何?)我嚇到,我也不知道怎麼說,我上車 才跟我老公講,然後我女兒也說「很奇怪,為什麼他摸媽媽 的胸部」。(檢察官問:是妳先跟先生提到這件事,還是女 兒先講的?)我女兒先提,因為我嚇到,女兒就說「他為什 麼摸媽媽胸部」,所以我老公直接就打電話問被告,我明明 就看婦科,為什麼他要摸我的胸部。(檢察官問:被告說妳 當時有主訴有胸悶情況,有無此事?)沒有,(檢察官問:被 告說他當時是用敲擊方式,若以檢察官的經驗來說,可能是 小孩去看醫生,醫生要確認肺部,然後是用敲擊的方式?) 沒有,他是只有最後那一下才是用敲擊的,(檢察官問:前 面的動作妳不會說那是是敲擊?)都不是,(檢察官問:後來 有看妳走出診間的監視器畫面,因為被告在候診區有放一個 監視器,從監視器畫面所示,當時妳離開診間時,其實神情 蠻平和的,因為妳有帶小孩,對一同前來看診的小孩也是有 說有笑,其實好像沒有什麼驚嚇的表情,對此有何意見?) 因為我真的反應不過來,而且我帶小孩,我的小孩也看見, 她一上車就馬上跟我老公講,然後我就說我覺得真的很奇怪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檢察官問:當天領的藥有無 任何是關於胸部,診療氣胸的藥物?)沒有,我從頭到尾都 看婦科。(辯護人問:妳方才說被告是按壓妳乳頭旁邊2公分 ,照妳這樣的說法,被告有辦法按壓到妳乳頭2公分的地方 ?),他有辦法,他的手是伸進來,我壓我的乳頭跟他壓我 的胸部,我的胸部來就比較大,所以那個範圍來就會比 較大,我這樣(A女再次做出遮胸動作),妳看我的胸部, 如果我的胸部在這的話,這全部都是我的胸,其實是壓得到 的,我這樣罩住的話,被告其他的位置都按得到,而且我是 往下壓,我的胸部的肉就會擠壓,(辯護人問:意思是,被 告其實是沿著胸部乳房的周圍按壓?)算,對,(辯護人問: 妳方才回答檢察官,出診間後妳女兒上車就跟先生說「醫生 摸媽媽的胸部」,妳才說對,很奇怪,醫生為何要摸妳胸部



?)應該說,我當下已經嚇到,我不知道怎麼敘述,我女兒 當下就直接反應,(審判長問:妳方才說妳是因為被告是醫 生,不敢反抗醫生,所以才讓他這樣,他說要做什麼,就讓 他做?)是,(審判長問:包含妳方才回答檢察官跟辯護人的 ,被告一開始請妳掀開衣服,還有後來用手繞圓的方式觸碰 妳胸部,以及之後請妳把胸罩解開,避開妳的手,在妳胸部 周圍做觸摸動作,妳一直持續讓他這麼做都是因為他是醫生 的關係?)是,(審判長問:當時被告搓揉的動作是在哪個位 置?) 他一開始是在上胸部(證人做出以圓圈方向點壓觸摸 動作),然後下,他整個圓,然後再來換這邊,我是2隻手 壓住,胸罩再解開的時候,他又再這樣,因為我的胸罩是壓 住的,如果沒有壓住的話是整個這樣掀開,到這裡的時候, 因為我這裡是空的,他整個要掀上來,(審判長問:被告當 時是伸進內衣裡做繞圓動作?)是伸進內衣,因為整個就是 掀開,所以我這個是騰空的,所以他是這樣戳,然後這樣戳 進來的,(審判長問:總共繞了幾圈?)2圈,等於4次,我等 於內衣穿著2邊各1次,然後掀開又各1次,(審判長請A女模 擬當時碰觸情形,A女以手指3、4指沿著胸部做順時針或逆 時針,確定方向無法辨識,點狀到腋下,再從胸部下緣再繞 回上緣的動作,2邊各1次,戳到胸部就再各1次)其實就是我 的乳房周圍,有碰到乳房,但沒有碰到乳頭,因為我的手是 壓住的,(審判長問:妳有感覺被告是在摸肋骨及肋骨之間 ?)沒有,(審判長問:若中醫按壓肋骨會感覺到骨頭的感覺 ,妳也偏瘦,不是比較胖的人,應該感覺得到,請感受一下 ,被告在摸肋骨跟肋骨之間跟摸妳的肉的組織部分感覺可能 不一樣,妳可否感覺出被告是在摸肋骨及肋骨之間,或是在 摸妳的乳房?)他是在摸胸部,不是在摸肋骨,(審判長問: 被告當時有無跟妳說他是針對胸部的區域,先預告他要針對 妳的胸部區域進行觸診動作?)沒有等語(見院卷第158至1 67頁、第170至173頁、第175至177頁)。 ⒋經核告訴人A女於上開警詢、偵查及院中先後所為之證述內 容,就其於110年11月7日晚間,在上址診療間內,由被告先 命其變換躺在診療床頭尾位置,拉上簾子後,由被告以檢查 腹部為由,替其單獨看診,被告於診療期間要求A女將上 衣掀至胸部下緣了,並持續要求上衣掀至胸部一半,被告3 、4手指即以戳揉壓之方式,圍繞A女乳頭外之乳房位置,再 要求A女自行解開內衣扣帶,被告再一次用3、4手指以戳揉 壓之方式,圍繞A女乳頭外之乳房為猥褻行為,亦即構成犯罪之主要事實及基情節,前後大致相符,所述並無明 顯矛盾或不合常理之處,若非親身經歷,當無法牢記其所杜



撰情節。佐以A女於案發時已婚、育有子女,婚姻及家庭狀 況穩定,於案發當日係第二次至上址就診,與被告不相識 ,亦原無任何仇隙,實無刻意以此事涉個人隱私及名節之事 設詞攀誣被告羅織其入罪。甚且本案就診時,A女攜帶子女 一同前往看診,並由其未成年子女在場感受下陳述據以報警 處理,倘非A女肯定被告舉止確係利用醫病機會對其猥褻, 又豈會冒著子女牽涉刑案叨擾純良學生生活或因此招致異樣 眼光之風險,仍以其女在場目擊進行舉報;況A女於事發時 年齡40歲,有生育子女,對醫療所為身體檢查絕非懵懂無知 或毫無經驗,A女實無錯認被告屬猥褻或是診察舉措之可能 。再者,A女於院審理作證時情緒仍難見平復,則A女能有 如此清楚、激烈之情緒反應,均足認A女前揭所為指證,實 屬信而有徵。
㈢除告訴人A女之前揭證述外,復有以下事證可資佐證補強: ⒈證人A男於偵訊中證稱:我是A女先生,當天是A女跟2個女兒 還有堂姐兒子進去,我沒下車,在車上等,一開始A女說醫 生怪怪的,後來我女兒說覺得醫生很奇怪,為何摸媽媽胸部 ,我就問A女為何被告要摸她胸部,但她說不知道,說被告 叫她去診療床躺,並說要檢查腹部,但被告沒有檢査腹部 ,反而摸我太太胸部,我當下很生氣,立刻傳訊息給被告問 他,他沒有回應,到晚間被告有打電話給我,說沒有摸A女 胸部,並說要見面聊,所以我隔天中午去找他,我還有帶警 察過去,被告一樣說他沒有摸胸部,說A女主動脈剝離等語 ;於院審理時證稱:A女有婦科問題,經A女表姊介紹到被 告那邊看診,那時她經期不順,血量不正常,我們總共去2 次,第2次A女跟她堂姊小孩都要看診,我想說有3個小孩陪 她,我比較放心,但A女回來車上是嚇到發抖,我問她怎麼 了,她不太敢講,是B女講的,說媽媽被摸胸,我問怎麼摸 的,B女就陳述說被告叫A女進去,進去之後,因為那邊中間 有隔簾,B女跟她表哥就把窗簾拉開,拉開後B女就看到被告 在摸A女胸部,被告有把我的小孩趕出去,說不要進來,我 的小孩還有進去第二次,又看了第二次,還是一樣摸A女胸 部,說用雙手這樣摸,小孩陳述就是雙手一直摸媽媽,這樣 摸圓,是畫圈的方式,當下我在車上蠻氣的,我想說在小孩 面前不要去跟A女講這個事情,想說單獨時再跟A女講,回家 後才請A女完整陳述,我有慢慢再問她,她那時候就邊講邊 哭,她說那時候準備要走,被告就叫她說「我們進去看一下 ,我看一下妳的腹部」,她就進去了,當時也沒有小姐陪同 ,她就一個人進去,把窗簾拉起來,拉起來之後,A女說被 告是叫她把衣服掀起來,A女就把衣服掀到上緣,掀到上緣



的時候,被告一樣叫A女掀起來,A女不敢掀,因為掀起來就 是內衣,後來被告就整個手直接伸進去這樣摸,就伸進去把 內衣撐開,伸進去摸,A女說她整個嚇到,摸完之後被告就 叫她把胸罩解開,被告有要伸進去摸,可能要摸我太太的乳 頭,但是我太太是用手壓住胸罩的部分,所以被告才沒辦法 伸進去摸到乳頭,可能整個胸部大概摸了好幾次,當時邊講 邊哭,其實就是恐懼,講的時候是在發抖,後來我有帶她去 看心理醫生,A女之前也完全沒跟我說過胸部不舒服,她也 沒有氣胸等語(見偵卷第73至75頁、院卷第179至182頁)。 堪認A女無心臟等胸腔內科疾病,僅因婦科問題始覓得被 告欲以中藥調理,未曾向被告主訴過胸悶不適症狀之事,則 被告突以診療名義以手指戳揉壓A女胸部乳房部位,當致A女 深感遭受侵犯,且A女事後陳述亦與一般性侵害被害者於事 後陳述、回憶自己身體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常會出現激動 、哭泣、排斥之真摯反應相當。
⒉證人B女(未滿16歲,無庸具結)於偵查中證述:我是A女女兒 ,當天進到診間被告先幫我妹跟表哥把脈,再幫A女把脈, 後來他叫A女進去簾子裡面,裡面有一個診療床,裡面只有 被告跟A女兩個人,被告將簾子拉上,被告說A女腹部怎麼樣 ,我有聽到被告叫A女把衣服掀開到胸部上面,我也有看到A 女將衣服掀開,因為我有將簾子拉開,當時A女衣服掀開到 胸部上面露出内衣,我就看到被告的手伸進A女内衣裡面摸 ,左胸跟右胸都有摸,有環狀搓揉,他一開始說要檢査腹部 ,就叫A女衣服往上拉,沒有說到要檢查胸部,或是說A女胸 部有什麼問題等語;於院審理時證稱:我看到被告叫A女 進去診間,被告叫我們不要看,然後就背對我們,我頭探進 去就看到被告摸A女胸部,被告好像是指尖,然後畫圓,在 胸部周圍,就是乳頭旁邊的位置,我看第一次被告有請我不 要看,我就偷偷看、偷偷離開,第二次繼續摸,時間比第一 次短,就是摸一下下就結束,在A女看診時前後,A女沒有說 胸部有不舒服或胸悶的症狀,當時感覺A女比較害怕、緊張 ,到候診區拿藥時沒有什麼反應,之後回到A男車上,有跟A 男說被告媽媽的胸部,A女沒有說,是我自己講的,A女表 情很緊張,就是講話有點支支吾吾,而在診療間我可以看得 到被告手部動作,我還有聽到被告跟她說再拉上來一點,衣 服再拉上來,再掀開一點,我忘記是被告這樣講A女就自己 把衣服往上掀,還是被告去掀的等語(見偵卷第75至77頁、 院卷第185至190頁)。核與A女證述衣物掀起至胸上,由被 告要求解開內衣前、後均遭被告以手觸碰兩邊乳頭外側之乳 房部位等情節相符。




⒊又A女事發後,引發身心狀況,於109年11月24日至身心診所 就診,其中醫囑「個案因上述原因院門診。宜門診追蹤 個案自述因受性騷擾開始出現症狀。症狀包括情緒低落、焦 慮、易分心」,經診斷有廣泛性焦慮症等情況,有晴天身心 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 字第609號彌封卷第27頁)。亦佐A女遭猥褻後身心受創,即 至診所心理治療等情。
 ⒋復觀諸事發翌日之上址候診處檔案「11月8日現場2」、「11 月8日現場3」影像畫面所示,A男於事發後翌日(8日)與不詳 姓名年籍人士共計5人至事發地與被告理論,A男在現場與A 女以手機通話,並開啟擴音功能與被告對質,過程中A男情 緒甚為激動,A女僅得略為敘述是自己解開內衣,沒有掀衣 服之情;檔案「11月8日現場5」之影像畫面,在場不詳姓名 年籍之人詢問被告如何處理,A男情緒仍激動回覆:厚伊死 啦(台語),被告回覆:你要給我條件,我才知道等情;另依 告訴人提供之檔案,標示「告證9影片」之雙方對話內容, 被告稱:稍微鬆開,我只要敲旁邊側面心臟,那輕敲的時候 ,她覺得心臟不舒服,那觸碰乳房上位鎖骨到這一段。A男 :你他媽,你都摸到胸部了啦。你說你的,你說你的啦(臺 語)。被告稱:輕敲會不會異常,她也說會不舒服。A男: 你他媽的,我敲你,我看你會不會不舒服。B男(在場不詳姓 名年籍之人):第一個,我問你一下,你今天是中醫啦(被 告:嗯),你不是西醫啦,你沒有資格觸診,你今天叫任何 的兄弟出來也是一樣,好不好?A男:你還有沒有什麼問題? B男:我跟你講,(A男:缺錢,你爸沒缺錢【臺語】。), 不是中醫西醫,今天你是中醫啦,你只能把脈啦,被告稱: 為什麼你的定義是中醫只有把脈?B男:這是我們看診對中醫 的意思不一樣,被告稱:那假設說今天,B男:因為今天只 有西醫可以觸診,被告稱:我先假設一個問題嘛,如果今天 發生主動脈剝離,你會算我頭上,還是算她自己......(逐 漸小聲,模糊不清)B男:主動脈剝離哦,主動脈剝離也是 要西醫判斷啊,不是你中醫可以判斷的內。甲女(不詳姓名 年籍在場之人):你觸診就可以馬上摸到,說喔剝離怎麼樣 嗎?B男:是嗎?被告稱:我剛才提到的,我沒有去碰禁忌區 域,我只測試她旁邊是否腫脹。A男:你全部都刮......( 模糊不清)胸罩嗎?(被告:我沒有脫,而且),你他媽的 嘞,你再騙沒關係,幹你娘,我們小孩都有看到(臺語)!B 男:我跟你講啦,今天就算,今天就算你要觸診還是幹嘛, 一定要旁邊有人陪同,A男:有護士嗎(臺語)?甲女:有 女護士陪同?B男:有女護士陪同?A男:有嗎?B男:沒有



!被告:那我先假設一個問題嘛(B男:沒有),那如果(A 男:【音量驟大】有沒有啦?你先回答我的問題啦!有沒有 ?)B男:這是正常的嘛,這是正常的嘛!(A男:你先回答 問題!)被告:請問(A男:有沒有?),請問。A男:(語 氣高昂)有沒有?你先回答沒有,有沒有旁邊有女護士嗎 ?(B男:有沒有?沒有。)沒有嘛!...。A男:我小朋友都 有看到了啦(B男:小朋友都有看到啊,你怎麼解釋。),. ..,B男:那我現在就報警囉!被告:你是說什麼部分的?B 男:性侵啊!(甲女:性騷擾),性騷擾啊,(甲女:你讓 女患者不舒服了!),這也是警察啦,我跟你講坦白的!(甲 女:對!)被告:.....(數人言語)再說問題嘛,我沒有 解開過她的胸罩!B男:靠我跟你講,小朋友都有看到!A男 :小孩都有看到,別再那邊胡說了啦(臺語)!解開胸罩幹 嘛?被告:我沒有解開等情,均有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見院卷第124至130頁)。亦佐A女事發當晚與A男陳述經過 時甚為委屈羞愧,A男聽聞其妻遭受他人侵犯,於翌日氣憤 難平至被告處所理論之事。
⒌按被害人之陳述,固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就其 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 論罪科刑之基礎。然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身 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 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而與被害人指述具 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 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3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質,未必有第三人親見其事,若加 害人否認犯行,往往淪於雙方各執一詞之困境,故若有證人 陳述其於案發後親見被害人之身體跡證或其對該性侵害事件 之反應,足以增強被害人證述之憑信性者,自非不得作為被 告犯罪之補強佐證。準此,A女遭被告以3、4隻手指環繞戳 揉壓乳頭外側之乳房部位,被告再度要求解開胸罩反覆上開 舉止,A女內心雖驚恐不已,但因懷疑是否是正當之醫療行 為,未敢當面制止被告最後被告任意敲扣兩下示意診療即 離開,嗣因回想過程並非合理,女兒也同感奇怪,始能清楚 肯認已遭猥褻,並告知A男,且因其情緒悲傷痛哭,致A男憤 慨不平立即找被告面對處理,並決心報警,A女也因此生有 創傷反應等。是以,院綜上各項證據,與告訴人A女之指 訴相互印證,俱足以補強佐證告訴人A女上開證述之憑信性 ,堪認告訴人A女所述應屬非虛,已達於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




對於辯護人辯以被告觸及告訴人A女之胸部位置,僅是為診療 目的,並非具有猥褻意圖,又A女看診完神情無異,亦認被 告應無對A女為猥褻行為,院認均不足採信: ⒈告訴人A女未曾主訴胸悶或胸口不適等病症乙節,業據證人A 女、A男、B女之證述如前,且均互核大致相符,已如前述。 ⒉證人即被告前助理丙○○院審理時雖證稱:一般醫院會寫 病歷,被告診所比較不會,他就是把脈跟一些辨診方式,我 會負責拿藥、給藥,當時我沒有辦法看清楚,時間也過很久 ,被告告訴A女要檢查心臟,叫A女自己把衣服掀開,有說 要內診,之後我有聽到就是觸診或扣診敲擊的聲音,A女看 完診也沒有特殊表情,一般來說被告內診不會叫我去診療間 ,基上需要解開內衣診療的,也沒有女性病人要求我要一 起進去診療間等語(見院卷第199至210頁) 。惟證人丙○○ 前為被告診所助理,屬頻繁密集替被告在場調配中藥處方事 務,為本案證述時已距事發1年8月餘,事發時所在位置亦與 被告、A女所處診療間存有距離,本案亦無紙病歷紀錄可 供喚起記憶,倘依證人丙○○所認A女就診過程並無異常,其 僅在旁反覆處理日常事務,豈能對被告告訴人之口述內容 或為之內診情節印象清楚?退步言,縱證人丙○○所證屬實, 告訴人A女未有主訴心臟等胸腔問題,被告貿然以檢查心臟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