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3號
CHDV,111,重訴,23,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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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王宇量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被 告 張景棋
訴訟代理人 蕭秀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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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