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王宇量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被 告 張景棋 訴訟代理人 蕭秀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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