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39號
CHDV,111,補,539,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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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林順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瑪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土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
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
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其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124萬9265元(土地面積×75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4萬92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最新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
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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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