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177號
CHDV,111,司票,1177,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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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王悟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陳雅雲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換言之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 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 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 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 請([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次按本票為完全而絕 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該權利之行使 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 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陳雅雲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200萬元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 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惟因本票 未載到期日,聲請狀亦未敘明提示日,致無從認定本票何時 屆期、聲請人是否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8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示 日為何日,該裁定於111年8月19日送達,然逾期仍未補正, 故本院自形式上審查,仍無從查知聲請人於何時為付款提示 ,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就系爭本票強制執 行,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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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