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65號
CHDV,110,訴,465,202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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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王景

王福禮

王璽淯
洪瑞誠
洪美雅
洪美香

洪愷圻
洪筱晴
洪祚銓
兼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玉
被 告 童詩媛即洪美玉之繼承人

童清傳洪美玉之繼承人

被代位人 王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即被告及被代位人) 應 繼 分 比 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王景昶 1/5 1/5 王福禮 1/5 1/5 王璽淯 1/5 1/5 王月娥(被代位人) 1/5 1/5(即原告應負擔之比例) 洪瑞誠 1/25 1/25 洪美雅 1/25 1/25 洪美香 1/25 1/25 王美玉 1/100 1/100 洪愷圻 1/100 1/100 洪筱晴 1/100 1/100 洪祚銓 1/100 1/100 童詩媛 1/50 1/50 於本件訴訟中,洪美玉之繼承人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童詩媛一人取得。 童清傳 1/50 1/5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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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