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538號
PTDV,111,司促,10538,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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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貳佰貳拾參
元,及其中①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②參萬壹仟零壹拾壹元
、③貳仟零玖拾壹元、④壹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均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①14.70、②14.71、③13.20、④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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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