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94號
SLDV,111,除,494,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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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雄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9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陳景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臺中榮民總醫院 200,000元 339035 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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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