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江文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6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蕭玉珠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江文生 72,750元 AC0352701 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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