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36號
SLDV,111,補,93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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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2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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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