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莊紹揚
代 理 人 施芝夢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莊紹揚為新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新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聲
請人為清算人,爰聲請指定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會
議紀錄、願任同意書、簿冊清冊為證,並經調取呈報清算人
卷(110 年度司字第323 號)及清算完結卷(111 年度司字
第248 號)核閱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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