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92號
CYDV,111,訴,492,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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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張晁凱


被 告 陳○○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智成
張于倫
上列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以其所請求所有移轉登記之土地公
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4,948
元【計算式:307.65平方公尺×7,700元×17分之1+108.13平方公
尺×7,700元+443,000元=139,347元+832,601元+443,000元=1,414
,9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調件明細表卷可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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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