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葉美泙被 告 李韋萱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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