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70號
NTDM,111,聲,470,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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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瑞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瑞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瑞岳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在法務部○○○○○○○執行 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10167012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1年9 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012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0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 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012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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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