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附民字,111年度,20號
NTDM,111,投簡附民,20,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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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吳偉
被 告 洪旻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南投縣○○市○○路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28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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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