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1年度,282號
NTDM,111,投簡,282,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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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旻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旻宏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洪旻宏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 造文書等犯罪科刑紀錄,素行不佳,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手段 、情節,以及自認口出穢語為其口頭禪因而未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從事服 務業、家境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




  被   告 洪旻宏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00鄰○○路00             0號
            居南投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旻宏因遭檢舉交通違規,心生不滿,於民國111年4月14日 晚間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吳偉 瑜位於南投縣○○鎮○○路000○0號1樓機車行,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營業場所,操臺語以「幹你 娘」之穢語辱罵吳偉瑜,足以貶損吳偉瑜在社會上之評價與 名譽。經吳偉瑜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偉瑜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洪旻宏固坦承前揭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 侮辱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公然侮辱意思,三字經係伊口頭 禪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吳偉瑜於警詢時 指述明確,核與證人即車主莊秋蓮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 監視器攝錄翻拍相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中所謂之「公然」,指以不特定人 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此觀司法院院字第20 33號解釋自明。又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 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 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任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 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 不快之虞者,均屬侮辱。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 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 值觀等情狀。經查;被告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當時因遭 檢舉交通違規,駕車前往告訴人營業處所理論,以三字經辱 罵告訴人,是以告訴人經營之機車行屬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之 場所,該店內人數得隨時增加之狀態,自屬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態,被告於前揭時間,在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 場所,對告訴人口出三字經,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感受難堪、不快,自屬公然侮辱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天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松靖昀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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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