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1年度,127號
NTDM,111,投簡,127,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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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彥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彥彬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行「芬草路3段 10號」更正為「芬草路3段40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藍彥彬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主張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 下稱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應加 重其刑。然本院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被 告本案所犯竊盜罪與前案之罪質不同,不能僅以被告再度犯 本案竊盜罪,就認為其有特別惡性,因此本院不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罪的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參考,素行不佳,為鋪地休息而竊 取告訴人林政穎的防塵套,為警察查獲後已發還告訴人,雖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沒有和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及被告 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家境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9號
  被   告 藍彥彬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彥彬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108年12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 於110年10月6日21時51分許,徒步行經南投縣○○鎮○○路0段0 0號前,見林政穎所有,停放在該處騎樓之機車上有防塵套1 個(價值新臺幣3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防塵套後逃離現場,並將防塵套鋪設在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旁之暗巷後方地上以供休息之用。 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知上情,並至南投縣○○鎮 ○○路0段00號旁之暗巷後方尋獲前揭防塵套(已發還)。    
二、案經林政穎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藍彥彬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惟於警詢坦承 於上開時、地徒手竊取上開防塵套,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政 穎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失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16張及現場監視器畫面翻 拍光碟1片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檢察官 張桂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玟媛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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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