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字,111年度,245號
NTDM,111,投交簡,245,2022091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昕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昕羽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受有」後補充記載「左側耳耳鳴、左 側耳單側感音神經性耳聾,對側聽力無受限」;第10、11行 「左側前臂挫傷、右側手肘及左側大腿擦傷」之記載應刪除 。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昕羽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二、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 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 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向到場的警員承認其為肇事人自 首而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以證 明,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 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沒有犯罪的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以參考,但其沒有駕駛執照就 駕車上路,又疏未注意左轉彎時應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因 而發生本件車禍事故,並考量告訴人易千睿受有附件所示的 傷害,以及被告雖始終承認過失,但因雙方認知的賠償金額 差距過大,以致未能成立和解或賠償,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 學在學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因子,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250號
  被   告 葉昕羽 女 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昕羽於民國110年7月29日18時20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2段由北往 南方向行駛,行經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2段與新富路交岔路 口(下稱上開路口)時,本應注意左轉彎時應禮讓對向直行車 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易千睿(涉嫌過失傷害 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南 投縣草屯鎮太平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經上開路口,閃避不 及2車發生碰撞,致易千睿受有左側肩膀及右側腕部挫傷、



左側腕部及右側髖部擦傷、手部及膝部擦傷、左側小腿及右 側足部擦傷、唇擦傷、左側前臂挫傷、右側手肘及左側大腿 擦傷、右手腕韌帶斷裂等傷害。而葉昕羽於肇事後,未經司 法警察機關發覺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自 首肇事,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易千睿委由任芳及易千睿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葉昕羽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被告易千睿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 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南投縣區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刑案照片、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在 卷足稽,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 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 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訂有 明文。核被告葉昕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又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請依 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肇事後, 未經司法警察機關發覺前,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均在場,並當 場向承辦警員自首肇事,而接受裁判乙節,有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草屯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在卷可考,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請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檢察官 鄭文正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