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20號
NTDM,111,審交附民,20,202209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金蓉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陳金英
被 告 王靖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3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