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0號
NTDM,111,單禁沒,100,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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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欽崚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欽崚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3日15時許 ,在臺中市新社區某加油站附近,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置入 針筒內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 10年8月13日22時28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8月13日21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南投縣○○鄉○○路0段0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7688公克)、分裝夾鏈袋1包、電子 磅秤1台、玻璃球吸食器1個、使用過注射針筒4支及藥鏟3支 等物,復於同日22時2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 、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經查,被 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係於其依本院110年度毒聲 字第81號裁定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不起訴 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結在 案,有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 各1份在卷可稽。查上開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驗檢出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 一級毒品,是該扣案物屬違禁物。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使用過注射針筒4支及藥鏟3支等物,經送驗結果,玻璃 球吸食器1個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注射針筒4支 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藥鏟3支均認其內確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與毒品不可析離 ,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11年4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涉犯部分,經該署檢察官認受上開案件效 力所及而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簽 呈函稿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 036號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扣案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分別屬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 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至4之扣案物與殘留 其內之前揭毒品均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 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768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藥鏟3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注射針筒4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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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