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662號
TCEV,111,中簡,1662,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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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曉伶
被 告 黃紅霏青霞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87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87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3、17頁)。嗣於民國111年7月15日 提出民事陳報狀,並於同年9月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 縮利息、違約金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61、69頁),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7月28日向伊借款25萬元,並簽訂政 策性貸款專用放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7月28日起至1 12年7月28日止,被告應自撥款後分36期,以每月為1期,依 年金法於每月28日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因中央銀行展延融通 期限,故自訂約日起至111年5月9日按週年利率1%(按中央 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1.75%減機動計息0.75%)計算, 若積欠款項轉列催收款,則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2%(前開借 款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計算。另依據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 ,如未依期付款,除遲延利息外,應計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2月28日後即未依 約償付本息,經伊催告而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並於111年5月10日轉列催收款,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132, 87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政策性貸款專用)、放款明細登錄卡、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 、中央銀行重貼現率、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網頁、原告111年3月21日 銀授審乙字第11100284261號函、中央銀行111年3月17日台 央業字第1110011362號函暨作業規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 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5、63至64、83至101頁);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 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依約自應負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本件訴訟費用,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而原告於聲明第2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 連帶負擔」(見本院卷第13頁),然其所列被告僅1人,自 無連帶負擔可言,併此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一:(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132,878 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 1.78% 自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 0.178%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2.06%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0.206%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6%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 0.306% 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12%
附表二:(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132,878 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1% 自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0.1%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 0.2% 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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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