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桃簡字第445號原 告 王美霞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柏達律師被 告 邱啓彬 兼訴訟代理人 邱文潛 被 告 邱旺泉 邱旺枝 邱秋桂 邱水龍 邱添財 邱顯智 邱顯彥 邱垂元 邱連德(兼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連宏(兼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倉義 邱倉喜 邱創屘 邱瑞發 邱瑞達 邱顯祿 邱顯謀 邱文謙 邱文瑞 邱永成 邱游秀娥 邱玉碧 邱玉琴 邱漢彬 邱玉滿 邱玉呅 邱文瑞 邱進福 林淑絹 邱淑慎 邱淑娟 邱淑梅 邱文洲 邱文科 邱陳金英 邱顯育 邱美綸 邱美娥 邱顯道 邱巧平 徐宏煒 陳寶珠 黎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文潛 訴訟代理人 邱建達 賴以祥律師 賈鈞棠律師被 告 郭叡 郭菁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伯寧 被 告 黃色陽 邱秋月 邱秋芳 邱秋淑 邱瑜涵 邱澤昕 邱美華 邱美英 邱美麗 邱麗卿 陳少華 温秀雲 邱海永(即邱倉忠之繼承人) 邱正波(即邱倉忠之繼承人) 邱吳秀娥(即邱倉忠之繼承人) 邱寶玉(即邱倉忠之繼承人) 住同上 邱淑媚(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孟涵(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宜茜(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建銘(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宜昀(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連春(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秀珍(即邱黃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 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