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救字,111年度,3號
SYEV,111,營救,3,202209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謝清連
謝金益
謝育達
秀蘭
謝喜同
謝綉鳳
謝秀玉
謝秀環
周永琳
周永龍
周永強
周永輝

周永吉
周坤
李沛翰
李佩錡
李俐
李宏仁
李宏文
李秀美
李淑惠
蔡玉慈
蔡明栓
謝翠桃
謝明圖
謝界紳
謝界巡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9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共有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核准



扶助,並向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因聲請人全家每月可 處分之總收入未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辦法 第3條所定之最低標準,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裁 定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 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 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有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經本院柳營簡易庭以11 1年度營簡字第39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因聲請人主張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扶助等情,有聲 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為證 ,經核屬實。本件聲請人既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堪認聲 請人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院依職權核閱聲請人對相 對人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訴訟即111年度營簡字第391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卷宗,聲請人所提出民事起訴狀內容及其檢附之 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該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與上列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