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11年度,56號
CYEV,111,嘉簡聲,56,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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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陳首存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陳宏洲
陳良生
陳良壹
陳良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 1 年度嘉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 決主文第2項即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 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主張其於 上開事件支出如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 660 元,業據其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查核 無訛。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確定為如「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一: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0 元 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0 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1,000 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 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3,660 元
附表二: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1 陳宏洲 1/4 915元 2 陳良生 1/12 305元 3 陳良壹 1/12 305元 4 陳良博 1/12 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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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