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581號
CYEV,111,嘉簡,581,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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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5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呂懿
被 告 張財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2,8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訴外人蘇芳妤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時,邀同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訂立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 放款借據。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約定,原告依據 借款人蘇芳妤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共申請撥款3筆,總計為120,132元,依放款借據第5條 第1項第1、4款約定,借款人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後滿一年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依放款借據第5條、教育部 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4點 ,借款人蘇芳妤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105年8月1日以 後,改按一年期定期郵政儲金加0.15%浮動計算。另依原 告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為紓解學生 還款壓力,原告自行吸收0.06%。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185%,故就學貸款 利率計算公式為:1.185%+0.15%-0.06%=1.275%。(二)依放款借據第6條,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 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 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内部分)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 計算。
(三)借款人蘇芳妤自111年2月27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 11年2月27日前繳納111年1月27日至111年2月26日之本息 ,故利息起算日為111年1月27日)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12,842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蒙繳納,依放款借據第7條 之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業於111年7月20日將上開款項轉 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 日加計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後更為百分之2.275,違約金 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 依放款借據第9條之規定,自應就此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與撥款通知暨約定事項(106年8 月30日、107年2月14日、109年8月31日)、就學貸款利率 資料表、原告105年7月22日銀消金乙字第10500268191號 函及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催收( 呆帳)查詢單、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37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3 5頁),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借款金額 結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及間及利率 起迄日 120,132 112,842 自111年1月27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0%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 1.275% 自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11年7月20日轉列催收) 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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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