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1年度,152號
OLEV,111,員小,152,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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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
陳慧玉
胡原通
被 告 李艷飛 原住彰化縣溪湖鎮顯光路145巷12弄6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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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