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抗字,111年度,9號
KSHV,111,勞抗,9,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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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賴曉淳

相 對 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7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7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 08號裁定意旨)。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生活困難,遭相對人預告資遣,因職 業災害與身心症尚在家休養,存款僅餘新臺幣(下同)63,5 26元,抗告人與父母均無收入及不動產,依賴友人救濟,且 每兩週須支出830元之就診費用,目前實無資力再繳納訴訟 費用,而本件人證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抗告人必有 勝訴之望,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有違誤。 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三、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係抗告人為勞 工主張因遭職場罷凌,致精神受創就醫後,相對人竟對其違 法解僱,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9條之規定請求確認兩造 間僱傭關係存在及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乙節,有其起訴狀在 卷可參(見原審勞補卷第11至15頁),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



提起勞動訴訟。又抗告人就其所主張之情事,業已提出消費 紀錄、公司來函、社群軟體對話紀錄、診斷證明等件為證( 見原審勞補卷第19至43頁),而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 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 望。從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原 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改裁 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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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