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77號
KSHM,111,聲,877,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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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小林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68號),聲
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小林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68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筆錄影本,並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警詢、偵訊光碟;其取得之上開內容均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小林為研究案情需要,聲請 全案卷證光碟等語。
二、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付與本院11 1年度上易字第26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保障聲 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除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 規定予以限制遮隱外,其餘內容並無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 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其聲請為有 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主文所 示,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散布、 公開播送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附表(下述卷證資料中的第三人個人資料,均予隱匿):編號 聲請人聲請付與之卷證資料 1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973487500號卷第3至16頁、第27至32頁筆錄影本 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0號卷第23至28、123至133頁、139至142頁、151至156頁筆錄影本 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77號卷第41至55頁筆錄影本 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6號卷第43至79頁筆錄影本 5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973487500號卷109年12月1日(被告康重揚、徐小林)、11月14日(告訴人盧慈香及證人楊慶堂劉育羚蔡佳均)警詢光碟 6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0號卷110年2月4日、8月13日、9月10日、10月6日偵訊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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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