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420號
TCHV,109,上,420,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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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玉林宮
特別代理人 邱智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追加原告 楊金龍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江連福
賴啓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兩造對
於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7號第一
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玉林宮楊金龍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
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確認玉林宮於108年9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主任委員楊金龍、㈡確認玉林宮108年6月28日之108年度信徒大會如附表二編號2-1、編號4所示議案之決議無效、㈢確認108年7月9日之玉林宮第八屆第一次管理委員暨監察委員聯席會之決議無效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玉林宮第一審之訴駁回。
江連福賴啓誠其餘上訴駁回。
玉林宮之上訴駁回。
玉林宮楊金龍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分之2,餘由玉林宮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 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 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未辦理法人登 記之寺廟,倘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 或管理人者,應屬非法人團體。查玉林宮為未辦理法人登記 ,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路0號之寺廟。依玉林宮民國1 04年10月訂定之組織管理章程(下稱系爭章程,原審卷一第2 3至31頁)第13條第2、3項規定,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 ,主任委員綜理本宮事務,對外代表本宮;依該章程第26條 至第30條規定可知,玉林宮有獨立財產。堪認玉林宮屬於非



法人團體。玉林宮於原審以楊金龍為其主任委員而起訴。惟 查,玉林宮108年8月30日第7屆第11次管理委員會補選楊金 龍為第7屆主任委員之決議為無效,且109年1月3日信徒大會 選任楊金龍為管理委員之決議不成立,該會議所選舉之管理 委員於同日管理委員暨監察委員聯席會(下稱聯席會)互選出 楊金龍主任委員之決議不存在(理由詳見本判決乙、肆、 七及九之內容),故楊金龍於起訴時及原審訴訟程序中均非 合法選任之主任委員玉林宮之起訴未經合法代理。原審之 訴訟程序雖有上開瑕疵,惟楊金龍於本院以利害關係人之地 位聲請為玉林宮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於111年2月25日以11 1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選任邱智偉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本院 卷三第223-226頁),上開程序瑕疵業經補正。且楊金龍於 原審為玉林宮委任尤亮智律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而實質參與訴訟,邱智偉律師於本院仍委任尤亮智 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卷三第237頁),堪認原審 訴訟程序之瑕疵並不影響玉林宮之審級利益,本件即無庸依 首揭第1項前段規定而發回原法院。
貳、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同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玉林宮原起 訴如附表一編號3聲明:「確認玉林宮於108年9月1日至108 年12月31日之主任委員楊金龍。」,於本院更正為:「確 認玉林宮楊金龍間自108年9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有管 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本院卷三第167頁); 又因玉林宮對於108年6月28日信徒大會(下稱108年度信徒大 會)會議紀錄所載如附表二所示5項議案之順序是否與事實相 符及其決議是否有瑕疵,均有爭議,故就附表一編號4聲明 :「確認108年6月28日召開之玉林宮108年度信徒大會之決 議無效。」,於本院更正為「確認玉林宮108年6月28日信徒 大會會議紀錄所載(如附表二所示,下同)第1案至第5案之決 議(合稱108年度信徒大會決議)無效」(本院卷二第307頁) ,僅為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均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 ,併予敘明。
參、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5款定有明文。查玉林 宮於本院先位主張108年度信徒大會出席人數不足,決議為 不成立,乃將其於原審如附表一編號4確認上開決議無效之 聲明改列為備位之訴聲明(本院卷二第308-309頁),並追 加先位之訴請求確認上開會議決議不成立,則其追加確認決



議不成立之訴,與原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均係基於同一會議 決議有瑕疵之主張,其請求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應准予追 加。楊金龍於本院並就玉林宮更正後如附表一編號3聲明, 追加為共同原告(本院卷三第253頁),江連福賴啟誠(下合 稱被上訴人)雖不同意楊金龍之追加,惟玉林宮就被上訴人 所否認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玉林宮楊金龍(合稱上訴人 等)間自108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有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委任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上訴人等應合一 確定,則楊金龍於本院就上開聲明追加為共同原告,核與前 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人等主張:
一、先位主張108年度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所載如附表二所示第1至 5案決議,應不成立;備位主張上開決議應為無效: ㈠玉林宮第7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尤○○召開108年6月28日108 年度信徒大會,當日簽到之信徒人數42人,固已超過信徒人 數之半數(信徒92人,扣掉已死亡之信徒人數為78人,過半 數為40人),惟開會前即有許多非上開簽到冊所載信徒進入 會場,因而許多原信徒簽到後並未進入會場,出席人數未過 半數,附表二所示決議均不成立。 
 ㈡如認附表二之決議非不成立,亦屬無效:  ⒈當日宣布開始開會後,江連福即逕自宣布第7屆主任委員尤○○ 及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等人( 下稱第7屆全體委員)總辭,尤○○隨即離開會場,至少有25位 信徒亦離開會場,故出席人數已遠不及半數。當日實際進行 之第1案係附表二編號2-1之總辭案,並非會議紀錄所載第1 案之「審議本宮新增信徒江連福等53位(如新增名冊 )」案( 下稱新增信徒案,該案所列信徒,下稱新增信徒)。又辭職 應以意思表示向玉林宮或信徒大會為之始生效力,第7屆全 體委員並未於該會議中向信徒大會或玉林宮辭職之意思表 示,自不得由未經授權之江連福代替為之,故總辭案之決議 無效。
 ⒉尤○○離場後,江連福雖經推舉為主席,接續主持會議,議決 新增信徒案及附表二編號3至5案。惟與系爭章程第19條第1 項規定信徒大會應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之規定不 符,且江連福當時非信徒,依系爭章程第13條規定,無資格 被推選為主席。故江連福被推舉為主席之決議無效,其接續 主持會議後議決之各項議案亦均無效。
 ⒊該會議修正章程時刪除備查相關規定,係規避系爭章程第6條 信徒資格需取得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且決議修改章程後立



即施行,違反系爭章程第33條需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施行 之規定,當日新增信徒應無法合法取得信徒資格,亦無參與 開會及投票權。被上訴人均不具信徒資格,不能被選舉為管 理委員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⒋該次會議之決議方式僅鼓掌通過,不符會議規範之規定。況 當日進行新增大量信徒及修改章程等重大議案,且有多數非 原信徒在場與會參與議決,違反系爭章程第25條規定。該次 會議之決議具有重大瑕疵而屬無效。
二、108年7月9日玉林宮第8屆第1次聯席會之決議均無效: 108年度信徒大會決議既屬不成立或無效,江連福無權召開 同年7月9日聯席會,該聯席會由108年6月28日所選出不具合 法資格之管理委員互推選出江連福主任委員賴啓誠為副 主任委員等決議,亦應無效。故被上訴人均非管理委員會管 理委員,玉林宮江連福賴啓誠間不存在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之委任關係。
三、玉林宮楊金龍間自108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主任 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  
  尤○○係於108年7月4日召開第7屆第10次管理委員會,並於該 次會議中辭職嚴○○即以副主任委員名義,召開同年8月30 日第7屆第11次管理委員會補選楊金龍為第7屆主任委員,任 期自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是玉林宮楊金龍間於上 開期間存在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
四、楊金龍以第7屆主任委員地位召開109年1月3日信徒大會改選 第8屆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並於同日聯席會中被推選為主 任委員,故玉林宮之第8屆主任委員應為楊金龍。五、信徒許○○雖據「信徒連署」經報准召集109年7月18日臨時信 徒大會,惟所據「信徒連署」之信徒應不得包含新增信徒, 且楊金龍已於同年1月3日被選任為主任委員,許○○並無召集 權。109年7月18日臨時信徒大會在簽到名冊簽到者多數均為 新增信徒,惟108年度信徒大會之新增信徒案決議為不成立 或無效,109年7月18日臨時信徒大會之出席人數自不能計入 新增信徒,故上開會議出席人數並未過半,其決議為不成立 或無效。 
六、爰請求:㈠確認玉林宮江連福間之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會 委員委任關係均不存在。㈡確認玉林宮賴啓誠間之副主任 委員及管理委員會委員委任關係均不存在。㈢確認玉林宮楊金龍間自108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委任關係存在。㈣確認玉林宮108年6月28日信徒大會 會議紀錄所載第1案至第5案之決議無效(本項聲明於本院改 列備位之訴聲明)。㈤確認108年7月9日召開之玉林宮第8屆



第1次聯席會之決議無效。原審判決如附表一乙欄所示,玉 林宮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玉林 宮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確認玉林宮108年6月28日信 徒大會會議紀錄所載第1案、第2案第2部分、第3案、第5案 之決議無效(於本院改列備位之訴)。並於本院就原審聲明㈣ 部分,追加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玉林宮108年6月28日信徒大 會會議紀錄所載第1案至第5案之決議不成立;及就上開訴之 聲明㈢追加楊金龍為共同原告;玉林宮並對被上訴人之上訴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貳、被上訴人抗辯:
一、108年度信徒大會決議為有效:
 ㈠108年度信徒大會之簽到人數,已超過信徒半數,無決議不成 立之情事。該次大會所通過議案第2案至第5案之進行情形有 被上訴人提出被證4之1及被證8錄影光碟可證,其內容如附 表三至附表五所示。
 ㈡當日進行第1案為新增信徒案,係由尤○○主持並決議照案通過 ,新增信徒雖未經向市政府申請備查,並不影響其信徒資格 。被上訴人業經新增信徒案決議通過而為信徒,自得於當次 會議被選任為管理委員。
 ㈢第2案進行總辭案,第7屆全體委員已總辭,終止其等與玉林 宮間之委任關係,應即日生效。可類推適用系爭章程第19條 第3項規定,得由與會信徒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以主持會 議。因江連福業經第1案通過取得信徒資格,則第2案總辭案 通過而尤○○離場後,江連福經信徒提名推舉而擔任會議主席 ,接續主持會議通過之第3至第5案決議,自具合法性。 ㈣第1案新增信徒案在尤○○離場前即已通過,尤○○離場後縱有舊 信徒離去,而由新增信徒表決,人數亦無違法可言。第3案 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依監督寺廟條例及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並無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第4案選舉第8屆管理委員 及監察委員江連福等35名委員經推舉為管理委員,系爭章 程第13條第1項僅載明管理委員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並未特別規定須以何種方式投票。依系爭章程第31條規定 ,信徒當下既無異議,嗣後不可再主張任何程序或決議違法 。
㈤該次會議之5項議案,與會者均無異議鼓掌通過,符合玉林宮 自第1屆信徒大會及各種會議以鼓掌通過方式作成決議之多 年來慣例,該決議自屬有效。縱有違法,僅屬決議方法違法 ,該決議未經撤銷,仍屬有效。
二、108年7月9日第8屆第1次聯席會之決議為有效: 108年7月9日聯席會推選出主席舉行會議,會議中依系爭章



程第13條規定,由新管理委員互選出江連福主任委員,賴 啓誠等人為副主任委員,合於章程規定。至於第一次產生之 管理委員應由何人召集開會,系爭章程並無明文,江連福自 任召集人召開上開會議,並無不法。故江連福賴啓誠已被 合法選任為第8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三、玉林宮自任原告,以被上訴人為被告,請求確認玉林宮108 年度信徒大會之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及確認108年7月9日聯 席會之決議無效,此2項之訴均為當事人不適格,且無確認 利益,應予駁回。 
四、上訴人等請求確認其間自108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主任委員委任關係存在,所確認者為過去之法律關係,無確 認利益存在。且以嚴○○主任委員署名,於108年8月30日召 開第7屆第11次管理委員會之開會通知,所載內容不實,係 以詐欺方式誤導委員出席及作出違反其本意之決議,該決議 不成立。倘認第7屆管理委員未於108年6月28日總辭,僅主 任委員辭職,依系爭章程第13條第4項規定,主任委員出缺 時,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故應由嚴○○代行主任委員之職務 ,至第7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故不得補選第7屆主任委員。 該次會議選舉楊金龍為第7屆主任委員之決議,違反上開章 程規定而為無效。
五、楊金龍以第7屆主任委員名義召集109年1月3日信徒大會,並 未通知108年度信徒大會決議通過新增之53名信徒開會,出 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該次會議決議為不成立,楊金龍並未 合法當選第8屆主任委員
六、縱認108年度信徒大會其中關於第2案總辭案及第4案選任新 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案之決議為無效,則因上開會議通過新 增信徒53人之決議為有效,許○○依系爭章程第16條第2項規 定,經上開信徒連署推舉並經報准召開109年7月18日臨時信 徒大會,為有召集權人。該會議選舉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之 決議為有效;其後管理委員於同日聯席會中選任主任、副主 任委員之決議亦均成立及有效。故江連福賴啓誠已分別被 合法選任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七、於本院答辯聲明:玉林宮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暨追加原告楊金 龍之訴均駁回。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 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玉林宮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129-132頁、卷三第254頁): 一、尤○○擔任召集人,於104年10月10日召開玉林宮104年度信徒 大會,於該次會議中重新制定組織管理章程(原審卷一第25 -31頁),組織型態變更為管理委員會制,並確認第7屆管理 委員任期為105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該次會議有製作



會議記錄(原審卷二第51-52頁)。
二、尤○○擔任召集人,於104年11月14日上午9點30分召開玉林宮 信徒臨時大會,推舉出尤○○等25名委員及3名監察委員,該 會於當日上午10點30分結束。該次會議有製作會議記錄(原 審卷一第399-400頁)。嗣於同日上午11點整,即由尤○○擔 任召集人,召開玉林宮第7屆第1次聯席會議,由臨時信徒大 會選任之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互選,選出尤○○擔任主任委員嚴○○擔任副主任委員。該次會議有製作會議記錄(原審卷 一第33-35頁)。
三、尤○○玉林宮主任委員名義,於108年6月24日通知臺中市太 平區公所(下稱太平區公所),將於同年月28日召開玉林宮 108年度信徒大會,修訂組織章程及異動信徒名冊(原審卷 二第71頁)。太平區公所即於同年月26日函覆,囑玉林宮於 會後30日內將該次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轉送備查(原審卷一 第115頁)。
四、尤○○擔任召集人,於108年6月28日召開玉林宮108年度信徒 大會,該次會議簽到簿、信徒委託出席書由楊金龍當場取走 ;該次會議紀錄記載議案討論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議案。 於總辭案中,經賴啓誠等人提名推舉江連福擔任主席,接續 主持會議。江連福等35名經推舉為玉林宮第8屆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該次會議有製作會議記錄(原審卷一第119-123 頁)。
五、尤○○玉林宮主任委員名義,於108年7月3日發文通知太平 區公所,玉林宮將於同年月4日召開第7屆第10次管理委員會 ,討論議案為主任委員因事繁忙請辭(原審卷一第43頁)。 該次會議記錄經送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備查,該 局發函表示依玉林宮章程第13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嚴 ○○即以副主任委員名義,通知第7屆管理委員會各委員,於 同年8月30日召開第7屆第11次委員會(原審卷一第49頁), 並於該次會議決議第7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尤○○、委員陳○ ○、委員林○○於同年7月4日辭職,由候補委員遞補,無須辦 理補選;並經出席管理委員18人同意,補選楊金龍為第7屆 主任委員任期至同年12月31日止,該次會議有製作會議記 錄(原審卷一第59-61頁)。
六、尤○○於108年7月8日,以其已於同年月4日管理委員會請辭 為由,由尤亮智律師陪同將玉林宮印鑑、帳冊、定存支票等 財物攜出並轉交太平區公所寺廟承辦人李○○課員(原審卷一 第265頁)。
七、江連福主任委員名義,於108年7月9日召開第8屆第1次聯 席會,由35名管理委員互選出江連福主任委員賴啟誠



主任委員。並經太平區公所人員李○○玉林宮第7屆主任 委員尤○○所交付之玉林宮大小章、帳冊、鑰匙、存摺、定存 單等物,交付第8屆管理委員會,由蔡○○代表收受(原審卷 一第265頁)。且決議本次委員會任期為108年6月28日至112 年6月27日。該次會議有製作會議記錄(原審卷一第258-259 頁)。
八、賴啟誠於108年7月12日受玉林宮委託(委託書上之主任委員江連福),於同年月13日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坪林派出所,以楊金龍於108年6月28日召開信徒大會時,公 然帶走信徒簽到名冊,提告妨害自由,並製作報案三聯單( 原審卷一第183頁)。
九、玉林宮於104年12月7日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表件,辦理換領寺 廟登記證。經民政局於104年12月16日核發中市寺補字第271 號寺廟登記證(原審卷二第147-151頁)。十、108年度信徒大會簽到信徒人數(不含委託書),共42人,已 達總信徒人數半數(扣除已死亡信徒人數)。(本院卷三第2 54頁)。
十一、楊金龍以第7屆主任委員名義召集109年1月3日109年度信 徒大會,並於該會中選任第8屆管理委員林○○等15人及監 察委員湯○○等3人,該次會議有製作會議記錄(原審卷二 第351-353頁)。上開管理委員並於同日第8屆第1次聯席 會互選出主任委員楊金龍、副主任委員尤○○,該次會議有 製作會議記錄(原審卷一第357-358頁)。十二、許○○於109年6月12日檢附連署書及召集人推舉書等件,以 信徒依系爭章程第16條第2項規定連署並推舉許○○為臨時 信徒大會召集人,並定同年7月18日召開玉林宮109年度臨 時信徒大會,並舉行選任新任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等為由 ,函請太平區公所轉民政局准予備查(本院卷一第196-23 1頁)。民政局於同年月3日函復准予備查,再經太平區公 所函轉前函(本院卷一第95、97頁)。
十三、許○○於109年7月18日召開玉林宮109年度臨時信徒大會, 依該會議之會議紀錄,該次會議決議選任新任管理委員及 監察委員,並選出江連福等35名管理委員及廖○○等3名監 察委員(本院卷一第243-244頁)。上開管理委員並於同 日第8屆第1次聯席會互選出主任委員江連福、副主任委員 李○○林○○賴啓誠(下稱賴啓誠等3人),該次會議有製 作會議記錄(本院卷一第277-278頁)。十四、民政局於109年8月17日函覆就109年(109年7月18日)臨 時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准予備查(本院卷一第36 5頁)。




十五、玉林宮楊金龍為法定代理人,訴請確認109年7月18日信 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由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959號事 件審理(該事件於111年1月3日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 回玉林宮之訴,逾抗告期間未據抗告而確定,本院卷三第 257-259、300頁)。
十六、第七屆委員任期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肆、本院之判斷:
一、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 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 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 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56條定有明文。未 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其團體性質與法 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 ,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又總會之決 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 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 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 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 方法違法問題。再就同一次社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總會所生 之爭執,其法律上之評價容有多種(不成立、不存在、得撤 銷或無效),必其決議先符合成立要件,始須探究該決議是 否有得撤銷或無效事由之必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 9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系爭章程第31條僅規定:「本宮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本章程規定時, 信徒、委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另行依本 章程規定程序召集會議、決議。但出席信徒、委員,對召集 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請求。」未就決 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為規定,惟玉林宮為非法人團 體,依前述說明,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三、108年度信徒大會之信徒簽到人數雖過半數,然實際出席人 數未過半數,該會議之決議為不成立:  
 ㈠系爭章程第19條第1項規定:「本宮信徒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 時會議二類,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之」。證人尤○○已於原審證稱108年度信徒大會由其所召集 (原審卷二第36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該會議係由 有召集權人所召集。又系爭章程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宮信徒大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過半數信徒出席始成 會。」;第24條前段規定:「本宮信徒、管理委員、監察委



員應親自出席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如因故 無法出席,得委託其他信徒、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代為出席 ,但一人僅能接受一人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 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第7條第1項規定:「本宮信徒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檢附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喪失其信徒 資格:一、死亡。」(原審卷一第25-31頁)。惟有關文件 送交主管機關備查,僅係主管機關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 為知悉此事實之觀念通知,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故信徒死 亡者,應不待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即喪失信徒資格,即非以備 查為喪失信徒資格之要件。則108年度信徒大會應出席之信 徒不包含已死亡者,且須有過半數信徒出席始成會,如出席 信徒未過半數,該會議之決議自不成立。
 ㈡108年度信徒大會「簽到人數」為42人,已過半數: ⒈查108年度信徒大會,依玉林宮提出簽名冊(原審卷二第67頁 至第70頁)所示信徒共92人,扣除死亡14人,信徒總數78人 ,信徒大會應有40人以上出席,而該次簽到信徒人數共42人 ,已超過總信徒人數半數,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本院 卷三第254頁、兩造不爭執事項十)。故當日「簽到」人數已 過半數,應堪採信。
 ⒉楊金龍於本院雖提出108年度信徒大會之8份委託書(含1份以 修正液塗蓋的委託書及以廖○○等7人名義出具之委託書7份, 上7人加入楊○○,下稱為廖○○等8人)。惟經本院受命法官於 準備程序當庭勘驗結果:第1份用修正液塗蓋的委託書,從 背面透光觀察原本記載內容如上訴人所述其上原本有楊○○( 原審卷二第67至70頁108年6月28日簽名冊編號79之信徒)在 立書人欄簽名,並填載108年6月28日之文字;其餘7份與上 訴人於本院提出之上證8委託書影本相符,該7份中僅廖○○之 委託書有載明委託楊○○,其餘6份委託書均未載受託人,有1 10年8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7頁)及上開委託書 在卷可憑(原本置於本院卷二證物袋,影本附於本院卷二第3 47-353頁)。對照108年6月28日簽名冊中廖○○等8人欄位均空 白(無人簽到或載明代理等文字),受廖○○所委託之楊○○僅 在楊○○本人欄位簽名,並未在廖○○之欄位簽名代理出席,可 知上開8份委託書所示廖○○等8人名義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信徒 大會之行為並未完成,該8份委託書均不生委託出席之效力 。被上訴人雖否認楊金龍提出8份委託書之形式上真正,主 張楊○○名義委託書係造假資料,曾○○名義出具之委託書亦屬 偽造云云。惟查,上開8份委託書既不生委託出席效力,且 所載委託人廖○○等8人均未計入前述兩造不爭執之簽到人數4 2人之內,兩造亦均未主張應將該8人計入出席人數,故上開



委託書真正與否,並不影響該次會議簽到人數或出席人數之 計算,被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曾○○以證明其名義委託書係偽 造(本院卷二第363頁),應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⒊被上訴人雖主張108年6月28日開始開會前總幹事楊○○及會計 張○○有向江連福說含委託出席人數有51人以上,已經過半, 表明可以開會,故出席人數含委託書至少51人,因全部信徒 共92人,過半數即表示超過46人等語(本院卷二第329-331頁 );江連福於本院並陳稱:當天楊○○張○○是告訴伊報到的 已經有50幾個,已經過半數,伊看簽到處的委託書有一疊看 起來應該有10幾張,伊沒有去數,當天的出席伊也有動員出 席人數很多等語(本院卷二第397-398頁)。然查,證人張○○ 於原審係證稱:伊與楊○○負責簽到,簽到之後,伊跟楊○○說 人數過半了,由楊○○去通知尤○○,伊進去準備記錄(原審卷 三第74、35頁);另證人楊○○於本院證稱:伊向江連福說過 半了(本院卷二第23頁);因兩造均不爭執當日開會尤○○離場 前,係與江連福同在主席台,則楊○○張○○應是同時向尤○○江連福表示人數已過半。被上訴人於本院亦自稱:楊○○張○○作證時只有說已經過半(本院卷二第398頁)。故不能證 明楊○○張○○曾有向尤○○江連福表示當日簽到含委託出席 人數有51人以上。又江連福既自稱僅目測委託書之張數,可 知其未實際檢查確認委託書有幾張,且其並未能舉證證明現 場確有10幾張委託書。另被上訴人陳稱當日的簽名冊及委託 書被楊金龍帶走,並否認楊金龍於本院提出8份委託書之真 正,被上訴人復不能提出其認屬真正之委託書為證,則被上 訴人並未證明除簽名冊上有簽名之42人外,尚有其他有效之 委託出席人數,被上訴人主張當日簽到含委託書有51人,並 不可採。至於該次會議之會議紀錄第六點雖記載:「六、報 告出缺席人數:本宮應出席信徒92名,本次會議出席人數確 定過半數,已達開會法定名額,會議開始。」 (原審卷一第 119頁) 。惟該紀錄並未載明出席人數為若干 ?且該會議紀 錄另記載: 「五、出席人員:如簽到簿(被楊金龍竊走已 向坪林派出所報案三聯單憑證)」,則無法僅依上開「六」 所載應出席信徒92名等內容而認定確有超過46人出席。況兩 造於本院均不爭執108年6月28日之信徒(此所指信徒不含新 增信徒)人數本為92人,扣除已死亡者14人,其餘信徒78人 ,故過半數為40人等語(本院卷三第254頁)。則楊○○張○ ○既僅稱簽到人數過半,且不能證明其2人所稱過半係以包含 死亡人數之信徒總數92人為準計算,故不能僅以其2人所稱 「已過半」即證明當日簽到及包含有效之委託人數超過46人 。綜上,被上訴人主張當日簽到含委託出席人數有51人以上



或超過46人,為不足採。 
 ㈢扣除簽到後未出席者,該次大會信徒實際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
⒈上訴人等主張會議之出席應以實際出席人數認定,非以簽到 簿為準,當日已簽到之信徒部分僅簽到未出席,出席人數未 過半數,且尤○○離場時有25位信徒隨同其離場,故江連福擔 任主席主持議案時之出席人數遠不及半數等語。被上訴人則 否認出席人數未過半之事實,抗辯應以簽到人數為準等語。 ⒉林○○楊金龍楊○○雖有簽到,惟實際上均未出席會議,簽 到人數42人扣除其3人餘39人,出席人數即未過半:  ⑴查該信徒大會開會之場地係在信徒服務中心室內(下稱會場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三第256頁),簽到處係設在會 場外(即室外)之簽名報到桌,並非在會場內,此有被上訴 人提出照片可憑(原審卷一第179頁)。楊金龍於本院陳稱 :108年6月28日當天江連福他們找了5 、60個新信徒來, 把裡面都擠滿,伊告訴江連福,這樣不可以,應該要先讓 原來的信徒認同新信徒加入後,向民政局報備備查後,才 有信徒的資格……伊看到尤○○出來,伊覺得程序不合法,所 以伊才拿走簽名簿、委託書等語(本院卷一第340頁);並 於本院證稱:伊那天都在外面簽名的地方,伊看到尤○○走 了,伊認為會議不合法,就將信徒簽到名冊和委託書收一 收走了;新的信徒都塞在裡面,裡面都是不認識的人,伊 不敢進去等語(本院卷二第16-17頁)。被上訴人則表示: 楊金龍拿走簽名簿、委託書就走了,根本沒有看到開會的 情形;當天負責簽到是楊○○、會計小姐(即張○○)負責,7 點鐘左右張○○與楊○○進去跟伊和尤○○說人數已經達半數以 上可以開會了,楊○○就離開會場,在會場很多都是第7屆 幹部,不是像楊金龍說的沒有舊信徒在現場等語(本院卷 一第340-341頁)。則被上訴人雖否認有會場內被新增信徒 擠滿,致原信徒僅少數入場之情事,惟被上訴人於本院亦 陳稱楊金龍在108年6月28日並未入場參加信徒大會(本院 卷三第55頁);並於原審陳稱:當日進行總辭案時,在場 者 (即簽到後仍在場者)有第7屆之委員、信徒、幹部等多 人在場 (有到場簽名後即行離去,亦有簽名後,在場外未 進入會議現場者,如楊金龍即在場外遊走,俟機將簽到名 冊帶走)等語(原審卷一第415-416頁)。足見被上訴人於原 審已自認當日確有信徒僅簽到未出席,及承認楊金龍簽到 後實際上並未進場出席之事實。且本院受命法官於109年1 2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被上訴人提出之被上證十 之108年6月28日錄影光碟(拍攝畫面在會場外面)結果,顯



楊金龍(簽到桌旁穿白色上衣者)在簽名報到桌收簽到名 冊與委託書,收好後就離開了,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本院卷二第21頁),並上開錄影畫面之截圖4張附卷可憑( 原審卷一第179頁)。足認楊金龍簽到後確實並未進入會場 出席之事實。   
  ⑵玉林宮主張林○○僅簽到未出席,被上訴人亦自認林○○僅在 會場外未進入會場之事實(本院卷二第311-312頁、卷三第 134頁)。雖被上訴人抗辯林○○站在外面看(本院卷二第312 頁),惟林○○並未入內參加會議亦未參與議事行為,自不 能認林○○有出席會議。又證人即信徒兼總幹事楊○○於本院 證稱:伊跟江連福說過半了,伊有衝進去看了一下,當時 伊又走到外面,但是開會時伊沒有在會場裡面,伊一直在 外面,只是沒有進去會場裡面,(問:你在會場外面時, 是否有看見或聽見裡面開會的情形?)伊沒有看見也沒有 聽見等語(本院卷二第23-24頁)。江連福於本院則陳稱: 楊○○不在會場裡面,楊○○張○○負責簽到,他(楊○○)跟伊 說人數過半,他就說他要走了(本院卷二第23頁)。可證楊 ○○擔任總幹事負責會務,其於場外計算簽名冊上之簽到人 數後,雖曾進入會場報告已過半,然報告後在會議開始前 即離場,並未出席會議。又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被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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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