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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8號
TPHV,111,上,18,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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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上訴人 沈英奕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 時為限。前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 1條第1項、第45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 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 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 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7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所謂因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則指若不將事件發 回原法院,當事人於第一審之審級利益即遭剝奪,故應發回 原法院以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而言。次按預備訴之合併, 法院應依原告所列聲明及訴訟標的順序,依次審判之,必先 位之訴無理由時,始得就預備之訴調查裁判,若先位之訴為 有理由,法院即應依原告之請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無須 就預備之訴調查裁判。上訴人於第一審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 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嗣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追加備 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案款,該備位聲明之追加既 經確定裁判認定符合追加要件,且其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之 請求不能同時併存,不得分別辯論及裁判,第一審法院未待 追加備位聲明是否合法之裁判確定前,逕對先位聲明為判決 ,造成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分屬不同審級之結果,踐行程序 有重大瑕疵,原審未予糾正,亦有未合(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7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經原審證人李光輝居間聯繫下,於民國 109年7月間將其所有票號104-NE-1451至104-NE-1460號之訴



外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明公司)股票10張(合 計10萬股,下稱系爭股票),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6元, 總價160萬元之價格出售並將系爭股票背書轉讓予被上訴人 ,然被上訴人未給付買賣價金,伊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置 理,爰依前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民法第367條之規定, 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60萬元價款及法定利息(下稱先位之 訴)。又於原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因被上訴人抗辯李光輝始 為真正出賣人,伊乃以李光輝若於接洽被上訴人時乃自居為 系爭股票所有人擅自出售,則李光輝違背保管義務,追加李 光輝為備位被告,備位聲明求為命李光輝給付160萬元價款 及法定利息(下稱備位之訴)。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先位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原審另以上訴人追加不合法為由, 裁定駁回備位之訴(見原審卷第247至249頁),上訴人不服 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9年7月25日以111年度抗字第20號裁 定廢棄原審駁回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之裁定,發回原審另為 適法之處理,並已確定(見本院抗字卷第53至55頁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又觀諸上訴人先位聲明係以伊為出賣人 為前提,李光輝僅為居間人,備位聲明則以李光輝自居為系 爭股票所有人擅自以自己名義出賣為要件,顯見兩者不能同 時併存,自不得分別辯論及裁判,原審未待追加備位聲明是 否合法之裁判確定前,逕對先位聲明為判決,造成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分屬不同審級之結果,其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重 大瑕疵,致上訴人被剝奪在第一審同時獲有先備位聲明裁判 之審級利益。原審之訴訟程序既有上開重大瑕疵,且上訴人 已表明不同意由本院繼續審理,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等 語(見本院卷第60頁),為達成預備訴之合併經由同一程序 審理、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並維持審級制度,保障當事人 之程序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 原法院重行審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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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