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上字,109年度,58號
TPHV,109,重勞上,58,20220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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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余全豐
黃世騏
蔡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黃雅惠律師
上 訴 人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開科技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開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
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第1至2行關於「余全豐3人請求同開公司給付剩餘任職期間50萬元、各25萬元,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余全豐3人請求同開公司給付剩餘任職期間45萬元、各20萬元,為有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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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