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8年度,12號
TPHM,108,金上重訴,12,20220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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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晏甄



選任辯護人 陳重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致宇



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楨易




陳楨岳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信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丹渝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
翁英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慶鈴



選任辯護人 廖乃慶律師
謝庭恩律師
翁英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彥紳(原名田協展)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陳禹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建峰


選任辯護人 黃煒迪律師(法扶律師)
許育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盧朝幸



鄧容翠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周奕光


選任辯護人 蕭盛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德松


李冠蓁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紀剴洛



林沛潔(原名林詩珮)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張彬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俞豪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馬世忠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國


選任辯護人 周政律師
被 告 遲玉宴



黃凱若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律師
被 告 林富豪



黃宜蓁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彭彥植律師(法扶律師)
廖孟意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慶云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康明盛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桂津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被 告 林慶官



選任辯護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勇成



選任辯護人 范值誠律師
林桓誼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男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宋瑞政律師
張桐嘉律師
被 告 蔡曜灯


選任辯護人 陳建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勝閔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許立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冰柔




選任辯護人 廖孟意律師(法扶律師)
蕭棋云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靖富(原名高預展)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卧穎薈




選任辯護人 張堯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鎧明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陳鳳珠


選任辯護人 彭以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彩紋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蕭億宗



選任辯護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基


選任辯護人 李佳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怡嬪



選任辯護人 楊延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振熒


選任辯護人 田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玲


指定辯護人 周明添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奚偉哲


選任辯護人 黃文承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竣皓




選任辯護人 呂浩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謙


選任辯護人 匡伯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希照


指定辯護人 林宏都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魏信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被 告 邱澤鈞


選任辯護人 唐德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易儒(原名陳蘭嬌)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百合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家嫻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盛



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


林惠如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志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姝寧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婷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俊星


選任辯護人 謝宇豪律師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保唐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許峻鳴律師
黃國鐘律師
參 與 人 金色陽光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俊星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
重訴字第1號、第8號、104年度金訴字第38號、105年度金訴字第
3號、第8號、第24號、106年度金訴字第1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
20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654號、第25577號;追加起訴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25654號、第27014號、第27224號、第28015
號、第28227號、第29453號、第29541號、104年度偵字第1850號
、第1867號至第1869號、第1871號、第1873號、第1876號、第18
77號、第5597號、第13969號、第18403號、第18644號、第21048
號、第21843號、第29950號、106年度偵字第18702號、第18703
號、107年度偵字第1172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3年度偵字第25577號、第30073號、104年度偵字第1850號、
第1874號、第13476號、第14374號、第14873號、第23562號、第
33476號、105年度偵字第4893號、第4895號、第5525號、第1024
0號、第10449號、第12086號、第14440號、第14441號、第15697
號至第15699號、第15701號至第15707號、第16475號至第16477
號、第17566號、第18947號、第21122號、第22768號、第26137
號、第28901號、第32234號、第32388號、第32389號、第32391
號、第35632號、106年度偵字第8292號、第14080號、第16941號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04年度偵字第23009號、第2385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2740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532號、108年度偵字第7968號、第9278號
、第10731號、第26781號、第29985號、109年度偵字第8086號、
第36215號、第3880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76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田彥紳、侯建峰、盧朝幸、鄧容翠、周奕光、黃德松、李冠蓁、紀剴洛、林沛潔、張彬、俞豪、馬世忠、陳國倫、遲玉宴、黃凱若、林富豪、黃宜蓁、黃慶云、康明盛、邱桂津、林慶官、林勇成陳俊男蔡曜灯、顏勝閔、蔡冰柔、高靖富、卧穎薈、艾鎧明、陳鳳珠、陳彩紋、蕭億宗、林瑞基、林怡嬪、黃振熒、李玲、奚偉哲、詹竣皓、陳謙、劉希照、魏信平、邱澤鈞、陳易儒、許百合、翁家嫻、王志盛、陳國書、林惠如、劉姝寧等部分均撤銷。
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田彥紳、侯建峰、盧朝幸、鄧容翠、周奕光、黃德松、李冠蓁、紀剴洛、林沛潔、張彬、俞豪、馬世忠、陳國倫、遲玉宴、黃凱若、林富豪、黃宜蓁、黃慶云、康明盛、邱桂津、林慶官、林勇成陳俊男蔡曜灯、顏勝閔、蔡冰柔、高靖富、卧穎薈、艾鎧明、陳鳳珠、陳彩紋、蕭億宗、林瑞基、林怡嬪、黃振熒、李玲、奚偉哲、詹竣皓、陳謙、劉希照、魏信平、邱澤鈞、陳易儒、許百合、王志盛、陳國書、林惠如、劉姝寧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十二所載。
翁家嫻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張淑婷、蕭俊星、張保唐部分)。參與人金色陽光珠寶銀樓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予沒收。 事 實
壹、圓夢贏家之吸金制度,係民國101年間由自稱賭王之馬來西 亞籍王梓權、王梓樺兄弟(下稱王梓權兄弟)所創立,對外 標榜不必拉攏下線投資人出資加入,憑藉自身出資取得之級 別(詳後述),即可按期獲分一定比例且可兌換現金之贏幣 (簡稱YB)點數(下稱贏幣),先降低民眾對參加不法吸金 之戒心,如民眾有意透過參與投資來獲利,再輔以圓夢贏家 設有直推獎金(介紹獎金)之獎勵制度,亦即每推薦1人提 出款項加入投資,根據推薦人原本級別之差異,可取得15% 至20%之直推獎金,用以萌發民眾參與投資之貪念;次以「 上課有錢賺」為噱頭,亦即不斷強調王梓權兄弟為國際賭王 ,對於撲克牌遊戲中之百家樂有獨到賭術,宣稱有99.8%至1 00%之勝率,參與圓夢贏家之投資,即可依出資取得之級別 ,習得不同勝率之賭術,如對上課學習賭術之結果不滿意, 可全額退還投資之款項,使部分民眾自認出資學習賭術並無 風險,而逐步積累投資之意願;再持續表達投資人出資之款 項,係作為經王梓權兄弟嚴格訓練而擁有高超賭術之賭客(



號稱「活賭桌」),將利用投資人投資之資金,前往國外合 法之賭場,以前述超高勝率之百家樂賭術,不斷贏得鉅額之 賭金(號稱「提現」),再將該賭金依一定比例分配予投資 人,藉以誘發民眾短期致富或不勞而獲之慾望(號稱「非賭 致富」);末以安排已經出資取得級別或有意出資之投資人 ,遠赴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澳門等處,參加王梓權兄 弟以圓夢贏家名義召開之大型會議,進一步營造前述百家樂 賭技勝率屬實,以及圓夢贏家制度推廣、發展盛況空前之外 觀,過程中再佐以早期加入之投資人獲利甚豐,已經取得級 別之人仍穩定獲取贏幣或領得兌換之現金,持續強化已經投 資或有意投資者之信心,且因新投資人經上線投資人頻繁帶 領至國外參與會議之故,更可吸引新投資人之親友、同儕, 出於好奇詢問何以短期內經濟條件大幅改善,得以輕鬆享樂 或出手大方之緣由,從而再透過新投資人彰顯於外之闊綽作 為,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而圓夢贏家吸金方式,於103年5 月之前,分為銀級、白銀級、金級及白金級等級別配套,銀 級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萬元,每月淨利4 萬3650 元(折算週年利率約為69.72%)、白銀級投資金額為182萬9 200元,每月淨利13萬9680元(折算週年利率約為96.96%) 、金級投資金額為607萬9200元(起訴書記載為578 萬3400 元),每月淨利52萬3800元(折算週年利率為100.8 %)、 白金級投資金額1279萬800元(起訴書記載為1156萬6800元 ),每月淨利114萬9450元(折算週年利率為120.72%),各 級別有25至30個月之閉鎖期(稱為固定領回總分紅之領回期 間,下同),自103年6月起,變更銀級投資金額為71.4萬元 ,每月分紅4萬5025元(起訴書記載為4.5萬元,折算週年利 率為75.72%),白銀級投資金額為204萬元,每月分紅14萬1 630元(起訴書記載為14萬元,折算週年利率為83.28%), 金級投資金額為714萬元,每月分紅約52萬5720元(起訴書 記載為54萬元,折算週年利率為88.32%),白金級停售,各 級別有28至36個月之閉鎖期,各該閉鎖期內投資人不可贖回 原投資之本金,淨利或分紅日期為交付投資款後當月或次月 最近之10日或25日,由圓夢贏家成員親自或委由新投資人之 上線投資人發給高額淨利或分紅,以取信新投資人,並慫恿 投資人累積贏幣,以贏幣再投資圓夢贏家前揭級別配套,以 利滾利方式賺取更多之金錢。
貳、陳靖騰(綽號:DAVID哥、盛總或勝總,業經原審發佈通緝 )前於不詳時間,在新加坡結識王梓權兄弟,並獲知王梓權 兄弟創設之前述圓夢贏家制度,竟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非法經營以收受存



款論之收受投資使加入為會員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銀行業務 ,仍與王梓權兄弟(未據起訴)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而經 營銀行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101年6、7月起, 由陳靖騰以臺灣圓夢贏家對外唯一窗口或負責人等身分,夥 同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女友曹晏甄(自101年6、7月加入, 綽號:寶貝、AYUVI ,與陳靖騰負責圓夢贏家在臺灣之說明 會舉辦、下線之遊說、資金收取、保存、帳務等工作)、曹 晏甄之父母曹慶鈴、陳丹渝(綽號:寶貝娘,曹慶鈴、陳丹 渝均自102年3、4月加入),以及陳靖騰之子陳楨岳(綽號 :琛哥、白目哥,自102年5月加入)及陳楨易(綽號:小白 ,自102年8、9月加入)共同負責招攬下線投資人,協助收 取、清點、保管資金、兌換及派發紅利等事項,並由曹晏甄 引介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堂弟林致宇(自103年3月起加入, 綽號:阿布,後述「阿布」均指林致宇。曹晏甄、陳楨岳、 陳楨易、曹慶鈴、陳丹渝、林致宇,下稱曹晏甄等6人), 負責帳務、金錢之收取、保管、派發紅利及相關行政事項, 其等除對外標榜陳靖騰投資之圓夢贏家級別甚多,每月所獲 贏幣折合現金已達數千萬元之鉅,復以前述「不必拉人加入 」、「拉人加入有直推獎金」、「上課有錢賺」、「活賭桌 」、「提現」、「非賭致富」等說詞向投資人不斷鼓吹,更 邀集投資人至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澳門等處,參加王 梓權兄弟以圓夢贏家名義召開之各類會議,持續營造參加圓 夢贏家獲利快速且豐沛之外觀。而經由陳靖騰與曹晏甄、陳 楨岳、陳楨易、曹慶鈴、陳丹渝直接或間接招攬之盧朝幸( 綽號:盧大哥)、鄧容翠(盧朝幸之配偶)、周奕光(綽號 :光哥)、黃德松、李冠蓁(綽號:賓利姐)、紀剴洛(綽 號:大隻佬)、林沛潔(原名林詩珮,紀剴洛之配偶)、張 彬、俞豪、馬世忠(綽號:馬爺)、陳國倫、遲玉宴(綽號 :統王爺)、黃凱若(遲玉宴之配偶)、林富豪、黃宜蓁( 林富豪之配偶)、黃慶云(綽號:云姐)、康明盛、邱桂津 、林慶官(林致宇之父)、林勇成(綽號:九點哥)、陳俊 男(綽號:高雄陳總)、蔡曜灯(綽號:大燈)、顏勝閔( 綽號:顏總)、蔡冰柔(綽號:柔姐)、高靖富(原名高預 展)、卧穎薈(時為高靖富之女友)、艾鎧明(綽號:雷洛 )、陳鳳珠、陳彩紋(陳鳳珠之助理)、蕭億宗(綽號:蕭 哥)、林瑞基(綽號:RICKY)、林怡嬪、黃振熒、李玲( 黃振熒之配偶)、奚偉哲、詹竣皓、陳謙、劉希照(陳謙之 母)、魏信平、邱澤鈞、陳易儒(原名陳蘭嬌)、王志盛、 許百合、陳國書、林惠如陳國書之配偶)、劉姝寧、吳玉



筷(業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其 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 有期徒刑5年,尚未確定)、張瑄銘(業經原審發佈通緝) 等上線投資人(除吳玉筷、張瑄銘外,上開盧朝幸等人,以 下合稱盧朝幸等上線投資人),先如附表一編號1、2、13、 14、29至32、65、66、87、114、130、131、223、239、240 、245、284、291、307、315、323、324、369、374、491、 505、517、518、537、544、545、562、567、576、577、58 3、584、613、614、634所示時間、方式,提出款項取得不 同級別而成為上線投資人,盧朝幸等上線投資人明知除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非法 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收受投資使加入為會員名義,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 酬之銀行業務,仍各基於與陳靖騰、曹晏甄等6人共同非法 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分別於 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時 間、方式,招攬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 、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加入圓夢贏家,共同以此種約定並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投資 人共收受資金35億2841萬2249元(詳如附表十),共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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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