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1年度,16號
MLDV,111,司家催,16,202208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瑞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初文斌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初文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巷0號,於111年6月9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初文斌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初文斌之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初文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初文斌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安養機關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 者,以其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 理人對於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 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另按遺產管理人 確定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 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並應聲請法 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8條第1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為聲請人所輔導之在臺單身退 除役官兵,被繼承人於111年6月9日死亡,留有遺產,且其 繼承人有無不明,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之規定,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提出除戶戶籍謄 本、榮民基本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 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暨郵政儲金結計本息詳情表、儲金 簿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定有明文, 並為第139條所準用。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