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7號
TNDV,111,補,697,202208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穎


被 告 梁芷綾
邱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仍須符合其他起訴必備程式或
要件始為合法,非謂繳納裁判費即當然符合全部起訴必備程式或
要件(例如:本件起訴是否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不得起訴,仍
待依法審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1/1頁


參考資料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